贵州毕节:纳雍林业为什么不查处徐国兴2012年的毁林开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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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1 09: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1月中旬,纳雍县姑开乡引底村岔河林区承包人向贵州省长信箱举报徐国兴2012年毁林开荒、纳雍林业执法随意问题,纳雍县林业局向省长信箱作了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承包人认为,纳雍县林业局避重就轻,一直把徐国兴2012年6月下旬的毁林开荒问题置之不管,用“徐国兴开垦林地8.9亩,开垦后没有改变林地用途。徐国兴擅自将防护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260元罚款”回复市有关部门、省长信箱、举报人,是欺上瞒下行为。承包人的理由如下:
  1、纳雍县林业局的回复文件中说:“经调查,徐国兴家在2010年6月的确开垦了部分林地,经姑开乡政府、姑开乡林业站、当地群众和当事人指认,开的8.9亩荒山没有树木,只有野生的刺梨和茅草。......经查阅2010年纳雍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该小斑森林分类属于国家公益林地,地类属于灌木林地,......纳雍县林业局于2010年6月9日对徐国兴作出了纳林罚决字(2013)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60元罚款。”很明显,指认的是徐国兴2010年毁林区域,而不是徐国兴2012年的毁林开荒地带;再说,指认的现场与25个月前相比,有可能发生地类变化,从而导致定性不公,处罚适用条规错误。
  因没有林区承包人的参与指认,致使徐国兴2010年的毁林范围被漏指漏量有农作物(玉米)的耕地。
  纳林罚决字(2013)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0年6月9日就作出,2012年7月——8月才指认现场,这是不打自招的造假!
  纳林罚决字(2013)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的是徐国兴家在2010年6月的开垦林地,而不是徐国兴2012年6月下旬的毁林开荒,前者不能代替后者,更不能掩盖后者。
  2、徐国兴开垦林地的现状,只能算耕地,林业局狡辩,不承认这个事实,一直拿徐国兴家在2010年6月开垦林地的现状来欺骗上级组织和领导。试问纳雍林业局:
  (1)徐国兴2012年6月下旬毁林开荒,7月——8月指认现场,林业局称,开垦林地已种植了樱桃树,而7月——8月夹岩库区实物指标调查时,才开垦一个多月的林地,樱桃树哪去了?
  (2)2014年8月,第二次丈量分解土地,开垦林地怎么还是耕地呢?林业局没有督促徐国兴把毁林地带还林,至少也有渎职之过。
  (3)2012年7月——8月现场指认,为什么不通知岔河林区承包人,凭什么取消承包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姑开乡政府、姑开乡林业站的哪些人参与指认,当地群众又是谁,林业局为什么不敢公开他们的大名?
  (4)徐国兴毁了多少树种,分别叫什么树,办案的林业派出所所长张志明今天说得清楚吗?
  (5)林业局称,林业技术人员采用GPS辅助定位,面积是经现场勾绘成图后计算得出的,这承包人并不怀疑。但是,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勾绘的地块是徐国兴2012年6月毁林开荒的地块吗?难道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院使用的仪器设备没有林业局的好,测绘人员技术没有林业局的高,测量结果才会比林业局的大4倍多,这说得过去吗?
  (6)林业局总是拿徐国兴2010年6月开垦林地的现状来遮掩徐国兴2012年毁林开荒的现状,这不是滥用职权又是什么?!
  3、《回复》中称“2012年7月——8月现场指认的开垦荒山仅为8.9亩,所开垦荒山有尚在耕种的耕地,作物为玉米。两种地类区别明显。”张志明带人测量的是徐国兴家在2010年6月开垦的大部分林地,还把种玉米的部分撇在半边,根本不量2012年开垦的大片林地,说“以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院于2014年所量测的土地范围来证明2012年时林业局对毁林开垦执法随意,没有逻辑关系。”这是推卸渎职责任的说辞,真是大言不惭!
  对于地类的认定,难道只有林业局是行家里手,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院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就不懂吗?
  徐国兴毁林开荒已32个月,省或市级职能部门若派人来,像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院那样,当着县、乡干部、村干、村民、林区承包人、毁林当事人认定开垦林地的现状,看承包人诬告没有,到底谁能过硬!
  4、《回复》最后一段说:“...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就高度重视,及时协同姑开乡、引底村对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进行了处理。不存在纳雍县林业局滥用职权、执法随意的行为。”这是糊弄举报人和上级的文字游戏。引底村村支两委没有任何人参与调查核实徐国兴2012年的毁林开荒问题,更谈不上处理了。岔河林区是防护林,《回复》没有否认,况且,徐国兴毁防护林开荒面积之大,罚款260元就能了事,这不是滥用职权、执法随意又是什么?只处理徐国兴家2010年6月开垦林地的问题,而把徐国兴2012年的毁林开荒撇开不管,时长已达32个月,这不是渎职又是什么?
  5、在《回复》末页左下角,林业工作者签署了“已于2015年3月30日电话通知信访人到纳雍县林业局领取答复意见书,信访人答应将于2015年4月6日到县林业局领取。”纳雍县林业局又在造假——一是信访人没有接到通知,一查就清楚;二是4月6日是假日,一查就知林业局没有派人等候信访人;三是信访人没有向纳雍县林业局举报该局滥用职权、执法随意,不必向该局讨回复。
  6、纳雍县信访局(群工部)把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林业局,不论是不懂规矩还是故意为之,已经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转信人员应当受到处分。
  承包人认为,“大跃进”、“大集体”期间的人为破坏生态,造成水土大量流失,导致后来严重的石漠化,人们已经饱尝了大自然报复的苦果,为什么还不警醒,爱护、保护生态呢?
  承包人呼吁,为了打造绿色贵州,为了子孙后代,严厉打击毁林毁草行为,行政监督机关不要坐着看,林业部门不要再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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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9: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ggr9989
  纳雍县林业局关于纳雍县姑开乡引底村......反映毁林开荒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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