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利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林玫瑰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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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林玫瑰的

  尊敬的林院长:您好!
  我是罗榕。别人劝我千万不要给您发短信,说您不会理我的,除非上面有人交代。我不相信,并坚决否定:秀外慧中的女院长,可以置法律的尊严于不顾,不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据,把一个长期贫病,无奈又无助的弱女子,毫不留情地推向太平间吗?又如何向世人交代,如何向自己的良心交代?
  目前,我的案件已一目了然,其一,厦门海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星公司)30%股权,黄泓在隐瞒我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0万元,与他人合股设立海星公司。根据原审法院向银行和证券账户调查的信息可知,在调解离婚后至2006年3月8日期间共收入12393646元。对此,黄泓在庭审中予以确认。由于黄泓在2006年3月8日之前的经济来源均来自海星公司,故可以认定上述12393646元为被上诉人黄泓从海星公司获得的分红及其他收益。我依法应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即619万元。我主张的仅仅是一半不到的300万元,即300万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其二,黄泓存在隐瞒和转移巨额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在1994年至调解离婚期间,黄泓银行和证券账户共收入9946250元。被上诉人黄泓在庭审期间对此也予以认可。至调解离婚时,已经被转移走。本人已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产、生活、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已经减去了近300万元,故我主张的只有被上诉人黄泓隐瞒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700万元的一半即350万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其三,(2014)集民初字第3818号案件中,在黄泓的授意和收买下,谢锋、纪斯荣、海星公司及其代理人均参与了与黄泓的恶意串通而进行虚假诉讼。该案经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泓的诉讼请求。作为败诉一方的黄泓,居然不提出上诉,而是欣然接受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并且将自己被判败诉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提供给本案的二审法院,更加证明其进行虚假诉讼的不正当目的。另外,(2014)集民初字第3818号案件,立案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开庭时间为11月20日,判决时间为12月26日,生效时间为2015年2月4日,而本案二审的开庭时间2014年12月12日,即同一时间段内黄泓与纪斯荣在集美法院是对立的双方,而在本案二审中纪斯荣却为黄泓出庭作证,显然(2014)集民初字第3818号案件是黄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的虚假诉讼。
  尊敬的林院长:
  黄泓隐瞒我这么多钱,我一点都不知道。我一直哭一直流泪。我和黄泓在法院调解离婚,仅分得存款10万元和在厦门湖里区价值18.6万元的房子。离婚后,我走投无路独自带着十岁的孩子来到举目无亲的温州,母子过着漂泊孤苦的生活。
  我是一个病人。1988年患下了终身不能治愈的IgA慢性肾病。现在病情在恶化,浑身没有力气,基本只能卧病平躺在床,让全身的尿液尽快排出,否则,全身浮肿得会很厉害。这是尿毒症的前兆。1997年又遭受一次严重车祸,脑部被重重撞击受伤,落下了颈椎骨裂的病根。一直以来,睡眠只能靠安眠药入睡。现在肾病恶化,夜尿烦多,导至我无法入睡,全身颤抖不已,过着如履薄冰,生不如死的生活。我没有钱医治我的病……现在海星公司股东们联手起来对付我这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他们财大势大,会置我于死地。所以,我求助法庭依法依规公平裁判,讨回我的尊严,讨回属于我自己的那份财产。
  尊敬的林院长:
  我相信,天地之间有杆秤,秤功秤过,秤出您的智慧, 秤出您的尊严, 秤出您的良心。我们同为女人,感同身受做女人难,做弱女人更艰难。
  我相信,您一定不会不顾法律的尊严、不顾事实和法律依据、不顾当今反腐败的形势,心狠手辣把我一个弱女子推向死亡深渊的!

  罗榕 叩首
  2015年3月9日
  手机:1803015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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