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顺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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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新疆阿拉尔市幸福农场,生活着并不幸福的一对夫妻......
  ? ??王清顺在2011年--2014年任职八连连长期间,滥用职权,导致郑成碧没有经营地的事实清楚、明确,因此造成郑成碧没有经营地的损失事实清楚。
  事实
  1、2011年,原塔水处进行土地大调整(原塔水处王毅处长亲口所说,此事还是王毅2014年3月25日到连队调研时说出,不然我们还被蒙在鼓里。)王清顺利用手中职权,不给郑成碧经营地的事实清楚、属实。
  2、2012年,在连队有富余土地的情况下,王清顺依然哄骗善良的弱女人郑成碧,说没有土地,却把4斗7号地(82亩)承包给外来人员事实确凿。
  3、2013年,也是在连队有富余土地的情况下,王清顺依然哄骗善良的弱女人郑成碧,说没有土地,却把6斗10号地(85亩)承包给外来人员事实确凿。
  4、2014年,在农场实行过度的同时、在郑成碧多次诉求的同时,王清顺未能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郑成碧的真实情况,导致3斗8号地单独发包是事实。?
  依据
  ????1、王清顺利用职权之便,隐瞒公开招标事实。违反了兵团发《?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深化团场改革的意见》即“l+3”文件,(以下简称“1+3”)以及兵团发《关于进一步完善“1+3”文件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1+3”文件中多达54次提到“职工家庭”。
  ????第二条第四项:加强土地固定和承包经营的法制化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王清顺违反了兵团“l+3”文件
  第一条第三项: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第二条第三项:切实维护职工家庭土地长期固定的权利。团场、连队不能因为少数人承包土地过多,而使一些职工家庭无地固定或固定面积太少,要及时纠正目前一些团场少数人承包土地过多且粗放经营的做法。人多地少的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面积可以按承包职工平均占有量固定。人少地多的连队,固定的面积可以相对多些。
  3、根据“1+3”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明确承包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主要是:
  ????①依法享有承包土地长期固定使用的权利;
  ????②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权利;
  ????③享有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和有序销售产品的权利;
  ????④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包括合理的承包收入、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因土地等级提高的级差收益);
  ????⑤享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⑥享有承包职工家庭及各类小农场内部的分配权;享有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权;
  ????⑦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3”补充文件第一条第一项明文规定
  进一步完善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调动职工家庭和团场的积极性
  ????始终坚持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
  5、“1+3”补充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明文规定
  维护职工土地承包权。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维护土地长期固定政策的严肃性。不能因承包职工无力上交土地承包费而随意调整承包面积,甚至剥夺职工承包土地的权利。
  6、“1+3”文件第四条第二项明文规定
  ????减轻农业承包职工负担,增加职工收入。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特殊困难的农业承包职工,可以采取缓交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以保护职工承包土地的积极性。
  ???王清顺对郑成碧的诉求多年置之不理,王清顺的此种行为损害了郑成碧的申辩权、合法承包权、利益维护权和陈述权。造成郑成碧多年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精神伤害,对郑成碧更是一种歧视,由此造成多重伤害。

  



  王清顺与他人分成账单,红色圈内为王清顺亲笔



  


  吴军打人现场

  


  吴军打人现场

  



  吴军打人现场




  


  ?
  ?要求王清顺赔偿损失
  ?要求王清顺书面答复多年不给经营地的原因、吴军等人跟踪打人原委,但一直没有书面答复

  ? 编号 ? ? ? ? ? ? ? ? ? ? 姓名 ? ? ? ? ? ? ? ?地号? ? ? ? ? ? ? ?承包面积(亩)

  


  联系方式:郑成碧 ?何世红 ? 电话:1813913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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