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权真的大于法吗,一起命案背后思考和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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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9月16日11时50分至57分,在西安市高新区“ 都市之门”D座8楼“明城地产”会议室,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四川籍男子手持管制刀具,在两分钟之内杀死一男子,刺伤两男子,被刺死的男子的鲜血流满了会议室的地面,该凶手行凶后,被"明城地产"员工控制,随后被警方缴了凶器并带走。
  该命案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城地产”的视频监控完整记录整个事件的经过,从该男子当日9时许,进入该公司观察地形和撤退路线,到最后实施犯罪的全部过程都有视频记录,然而,就这一命案,不仅另案处理,(其实是未处理),2014年11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屈红英法官,将此案定性为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张明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法庭上,检察官郑莉,原本代表国家机关,对凶手的罪行进行指控,但 郑莉在法庭上,百般为凶手辩护。公然放弃检察院集体做出的故意伤害致死的公诉意见,在法庭上抛出了死者用烟灰缸砸凶手的个人观点[视频无此情节,烟灰缸上也无死者的指纹],提出凶手系防卫过当的个人观点。
  防卫过当首先必须是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5个要件,其主观条件是行为要具有防卫意识,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凶手一刀刺中祁世荣心肺部位,祁世荣本能回跑,这时侵害已结束,但凶手追上去又连刺祁两刀,刺李建国牛瑞各一刀。

  凶手以要账为由,携带管制刀具,用语言激怒对方,随之发生相互打斗,接着发生血案。 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中3个要件。怎么能是防卫过当[同时符合5要件]呢?
  打斗中, 杀死一人,伤2人,仅仅判5年。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此案是法外留情还是有什么司法腐败,值得关注。

  如此低的犯罪成本,可怕可叹。一起不公正的判决,伤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还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公信力,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



  2013年9月16日傍晚,在家务农的祁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儿子公司打来的,称他儿子祁世荣出车祸身亡,祁某连夜赶到西安,然而,看到儿子尸体时,他惊呆了。儿子身上全是血,衣服被血染成红色。公司人称他儿子是被人残忍刺了3刀杀死的,公司老板李建国和安全员牛瑞也分别被刺了两刀,牛瑞好像被刺破了脾脏。祁某几乎昏过去。
  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个公道,祁某在医院见到了受伤的李建国和牛瑞,了解了事情的大致经过,一男子和10几个人到公司要账,该男子没和公司签合同,不具备法人和要账资格。他让该男子出去,该男子情绪激动,扬言叫100号人铲平公司,接着和牛瑞发生肢体冲突,李建国打电话叫祁世荣从工地过来,10几分钟后,祁世荣赶到出事地点,西安市锦业路都市之门d座8楼,明诚地产办公室,见一男子在公司闹事,就去打该男子,打了几下,该男子后退,祁世荣一脚踢过去,该男子迅速用弹簧折叠战术刀一刀刺到祁世荣的胸部,祁世荣本能往回跑,喊到[哪货代着刀],该男子提到追赶祁世荣和牛瑞,又连刺祁世荣臀部两刀,刺牛瑞李建国肚子各一刀。扬言谁挡杀谁,企图逃跑,后被公司员工控制,[公司高宏宇报警]随后被警方缴了凶器并带走。明诚地产的视频详细记录了事件全部经过。祁某在万分痛苦中表达了要求严惩凶手的想法。
  儿子生前被残忍刺了3刀杀死,9月18日,警方要求尸检,对尸体解剖。祁某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个公道,在痛苦中同意尸检,就是为了能严惩凶手,让法律给儿子的死有个公正的处理。2014年11月25日,西安中院屈红英法官把此案定性为防卫过当,判凶手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


  此案有几大疑问
  1视频详细记录了事件原貌,但在法庭上,视频看不到凶手拿管制刀具追杀祁世荣和牛瑞的画面,画面在两摄像头记录中很专业的切换了。
  2对于此案,为什么要另案处理凶手伤害李建国牛瑞,有数罪并罚,但没有罪行分解。2014年3月,西安检察院曾驳回雁塔检察院对此案另案处理的意见。最后还是另案处理[其实是不处理]
  3李建国牛瑞曾表达了要求国法严惩凶手的要求,但最后没出庭,作为受害人和重要证人,不出庭,法官的回答是[哪是人家的权利]。不敢还是有什么顾忌?
  4法庭上缺失法定程序,在被告代理律师陈述完,原本轮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辩论和反驳,法庭突然宣布休庭,择日宣判结果。缺失法庭辩论环节。
  5凶手一直称他被打蒙了,用刀子乱划,而检察官郑莉问,[你是不是把刀子向上扬,],隐瞒事实真相,毫无悔罪和对死者的歉意。
  , 6证人证言除高宏宇,其余10几个全是和凶手张明杰一起要账的人,他们证言全是祁世荣牛瑞如何打张明杰,而对张明杰怎样杀人行凶全避而不谈。法庭采纳这样的证言显然有失公允。
  72014年11月25日的判决书,在毫无证据和事实的前提下,在最后一页,突然抛出防卫过当的观点。判决书就血迹就写了3页,而重要的事实,很少。该判决书网上没上传。

  8凶手2013年9月16日的案发当天的笔录[第一时间笔录最接近事实]与后面的笔录不一致。而法庭不仅不让郑莉说明理由,而是采纳了后面的笔录,对2013年9月25日李建国牛瑞的证言和笔录不采纳。[之前李建国牛瑞在医院治疗],郑莉只字不提。

  9凶手在一刀刺到死者心肺后,有追上去补了两刀,其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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