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六通电话请不来环保执法,盱眙的天空怎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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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9: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天六通电话请不来环保执法,我们的天空怎会蓝?”
  受南京剑铁科技盱眙分公司委托,本人已多次实名举报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诚熔,该公司位于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天泉路11—3号)违法排污, 但“三天六通电话请不来环保执法”的事实让我们很无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自2013年江苏诚熔铜业投产起,即产生巨大的噪音和烟尘,由于我公司生产车间与其排污口或噪音源仅相距15米,公司员工深受其害,但我公司秉承“远亲不如近邻”的古训,主要负责同志多次或亲自或委托中间人与对方沟通,希望妥善解决问题,但毫无效果。
  3月15日,就在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环保法不是棉花棒”的时候,江苏诚熔突然加大排污,造成我公司各个角落黑灰遍地,江苏诚熔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公司的生产、生活
  事情发生后,我公司向环保部网站进行了投诉,并在16、17、18号六次致电盱眙12369环保投诉热线,但六通电话未等到任何一名环保执法者来现场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阻止措施,只得到两个方面的答复:一是12369工作人员说会向领导汇报;二是江苏诚熔工作人员说污染确实存在,但17号会结束;
  可截止18号发稿止,江苏诚熔的排污仍在继续!
  这种结果令我公司全体人员非常失望,有人劝我公司放弃投诉,说什么江苏诚熔有很深的背景(大概意思江苏诚熔是盱眙县纪委招商的项目,负责该项目的领导后又升任盱眙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任),但众多事实表明,盱眙的任何一名领导都不会庇护一个污染企业!所以为了“青山绿水”,我们将继续举报,今天,我公司提出四点希望,借各网络、媒体平台发布。
  一是希望看到江苏诚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存在未经环评就进行建设、投产情况。
  二是希望盱眙县环保局严格执法,尽快立案查证江苏诚熔是否违反《环保法》相关规定。
  三是希望本公司今后不因此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四是希望继续和江苏诚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问题,共谋企业发生,为建设美好盱眙出力。
  0517—88299366
  电邮:[email protected]


  南京剑铁科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附:对投诉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的几条法律依据
  一、2008年10月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H类规定:冶炼(含废金属冶炼)、合金制造业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江苏诚熔从事的就是这两个行业,该公司应该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而据查证,这家公司至今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五、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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