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实体裁判公正,这种裁判公正具有相对正确的特性,很难绝对正确。而程序公正则不同,程序公正的要求是严格、绝对无条件限制的。虽然在程序公正指引下所产生的实体裁判未必都是正确的,但在没有程序公正指引的情况下必然不会带来正确的实体裁判。因此,司法公正的核心正是程序公正问题。但是,在本文所述的案件中,宜昌市的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视若无睹,滥用司法管辖权,将案件的管辖限定在宜昌市范围内,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此公然践踏司法程序公正的做法,必然导致实体裁判不公,是司法腐败的又一明显例证。
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商行)因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事宜状告上海、北京两地三家企业(以下简称三企业),诉讼标的为近600万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有上诉则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明知自己只有诉讼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管辖权的情况下,却将该案立案并审判。
三企业就案件的管辖权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不应当由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法院于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07)西民初字第192-1号]裁定书驳回三企业的异议。三企业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6月2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三企业的上诉请求[(2007)宜民立民终字第81号]。该裁定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的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因为本案属于超标的案件,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示,本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宜立指字第7号批复,将该案指定给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因此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不服级别管辖的上诉理应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受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就明确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具体到本案,本案诉讼标的近600万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经济案件的管辖权力仅为30万元以下,该院明知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却违规先将本案立案受理,然后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要求将该案指定管辖,这种做法违反了指定管辖的基本法律规定程序。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第一审民事案件指定给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规定,其特征为应当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理后才可将案件指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违规超权限受理,然后再请示要求指定管辖。我们不仅要问,作为当事人的宜昌商行,其一年在宜昌市提起的诉讼案件达数十起,还聘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难道不知道本案应当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作为基层法院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难道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经济案件的权限不清楚吗?还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了解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这完全是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滥用司法管辖权,目的就是把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均限定在宜昌市的法院范围之内,剥夺了三企业向湖北省高级法院上诉的权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指定管辖程序,侵犯了三企业的基本诉讼权利,摧残了司法程序公正。
司法是维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是社会、公民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而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就是程序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虽然本文所述的案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是,宜昌市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所作所为,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司法腐败,是对法治文明和司法权威的猖狂践踏。不仅极大地摧残了司法的程序公正,使得司法审判的正义性和公平性丧失殆尽,而且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本文揭露宜昌市法院的滥用司法管辖权,摧残司法程序公正的违法行径,并呼吁所有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共同谴责这种明目张胆的司法腐败行为。
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建立美好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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