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无奈,紧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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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9: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首先请求您耐心地看完我写的材料!
  我已经于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1月20日、2014年2月、2014年3月多次给北京是人民政府王安顺市长、叶青纯书记、陈刚副市长、张延昆副市长、李士祥副市长、房山区委刘伟书记、房山区祁红区长写信反映过问题,于2013年6月18日、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1月20日、2014年2月、2014年3月多次写信给房山区吴会杰副区长反映过问题。可是时至今日,违法建筑物依然存在。
  由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督促管理下级政府(房山区政府)的责任,房山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完全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春萍,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北区业主。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学历:硕士。
  举报人联系电话:139 0113 4228。
  举报人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737房间,邮政编码:100195。
  第二、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
  1、自2008年入住以来,我及小区许多业主多次以电话、书面文件等各种方式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山区人民政府吴会杰区长、房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相关单位举报反映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小区的违法建设问题。至今违法建筑物依然存在。
  2、于2012年9月开始,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北区243号(业主付晓娟)开始进行违法建设,我就立即向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进行反映和投诉,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王立华、法制科安欣科长负责接待我并受理了我的投诉。其后,就北区243号业主付晓娟违法建设的问题,我几乎每周都去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了解工作进展,多次找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王立华、法制科安欣科长,督促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履行职责。尽管我不停的督促,但是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及其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并没有积极履行职责,既没有制止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更没有严惩违法行为。于2012年11月,北区243号业主付晓娟的违法建设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监督下顺利施工完毕。于2012年12月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给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北区243号(业主付晓娟)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3年4月底房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拆除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北区243号(业主付晓娟)违法建筑。至今违法建筑物依然存在。
  3、就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的违法建设问题以及房山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存在的问题,于2012年10月25日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9日做出了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书中明确指出:本机关要求房山区人民政府责成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进一步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此事。申请人如果认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可向监察机关反映。我向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可是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4、当我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时,我的心里很高兴,这件事情终于水落石出了终于可以有结果了,可是后来我发现我高兴得太早了。时间又过去了一年半之久,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成了一纸空文。时至今日,我再次去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发现违法建设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已经到了更加严重和更加泛滥的程度。
  5、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靠山居小区)是商品住宅,当然也就是城镇建设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但在撤销乡镇人民政府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已经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6、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7、2014年3月19日,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安欣科长给我的答复是:关于我反映的违建问题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已经完全履行了职责,房山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复实施强制拆除由房山区长阳镇政府负责,让我去找房山区长阳镇政府解决我所反映的问题。就这样把法律规定应该由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的事情推托给完全不具备相应行政权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我要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执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安欣科长给我答复:现在只能这样,你有不同意见可以继续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反映。
  按照法律规定,我作为一个善良合法的公民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定的信访程序。信访部门告诉我信访程序已经完毕不再受理和接待我的信访。可是政府和职能部门不但不履行职责,根本就没有人接待和处理我反映的问题。我向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可是至今没有任何回复。我已经走投无路了,我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违法行为和违法现象而无可奈何。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一个爱国的合法公民应该怎么办!
  就这样,时间过去了长达五年,事情推来推去,直至今天违法建设行为却愈演愈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不但没有执行北京市政府的复核意见,不但没有积极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反而跟老百姓玩起了捉迷藏躲猫猫游戏,肆意践踏法律,肆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谋求利益,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只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政府反映,请求政府履行职责,制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现象,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义和公平。可是,我们的政府为什么偏偏就有法不依呢?我们的政府为什么要肆意违法甚至践踏法律呢?我们的政府为什么非要和一个善良守法的老百姓玩游戏呢?
  第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依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向监察机关举报。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申请人如果认为房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可向监察机关反映。
  中央巡视组将在北京市工作两个月。巡视期间(3月31日至5月31日)设专门值班电话:010-84901901,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100012信箱100分信箱。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8:00至20:00。根据中央要求和巡视工作职责,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北京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第四、我提出如下请求:
  1、强烈请求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立即制止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拆除违法建筑,严惩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由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督促管理下级政府(房山区政府)的责任,房山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完全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相关法规,我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发现违法行为就有权利向人民政府反映,现在我再次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些情况,请求及时给我书面回复!
  举报人:张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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