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了十几年,政府都不作为,都没人处理,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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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控告人:陈子福、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泉港区界山镇玉湖村东亭164号,联系电话:13275957839
  被告人:黄伟成、男、成年人、汉族、原任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界山派出所所长
  控告请求
  强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彻查追究被告人黄伟成渎职枉法帮助他人违背事实作伪证,篡改证人证言,妨碍司法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3年2月13日,邻居恶霸陈庆华寻衅滋事,雇佣林开荣(已释劳改犯)非法侵宅、故意殴打控告人的妻子沈文娘致伤脑震荡;陈庆华又纠集多人团伙组织砸毁控告人家铁大门、二楼房屋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而界山派出所原任所长黄伟成则利用职权之便,故意指使民警郑注来、张惠龙分别唆使炊事员陈玉春和村干部陈福平帮助当事人陈庆华违背事实作了伪证(见泉港公安分局卷宗P71、P83页)。继而又随意篡改证人证言(见卷宗64页)。根据刑法第305、306条之规定,被告人黄伟成的罪行已构成妨碍司法罪,其表现如下事实:
  一、 被告人黄伟成随意篡改证人证言,故意帮助当事人陈庆华转移罪行毁灭犯罪证据。如证人陈秀良作证说陈庆华“用一块石头砸到沈文娘的后脑部,沈文娘哭爹叫娘的”,却被改成“其中一块石头砸到沈文娘二楼阳台瓷砖上”。(实际上阳台上没有铺瓷砖,而是沈文娘站在阳台上被陈庆华砸中后脑部“。(见泉港公安分局卷宗P64页)。
  二、 控告人房屋财产被砸损失严重,但被告人黄伟成串通评估人,不根据被砸现实评估,本来损失达二十多万元却只评估损失1707元,被告人黄伟成从来未把评估书送达控告人,却指使引诱胁迫该所炊事员陈玉春作伪证说评估书送达控告人时被拒绝签收;以后陈玉春认识错误,于2007年10月14日重新变更证明,说他没看见派出所民警送评估书给陈子福的事实,证实说2003年11月30日的证明错误,是当时被黄伟成指使郑注来胁迫作伪证的事实。房屋财产损失评估的多少,对本案的定性有实质的影响。
  三、 泉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泉公治复字(2006)7号),被告人黄伟成故意不送给控告人陈子福。但被告人黄伟成他却唆使村干部陈福平证明陈子福及其家人不在家而没有送达。陈福平后来认识错误,也于2007年10月14日变更证明说他们并没有到陈子福家的事实。
  四、 由于被告人黄伟成的倒行逆施,充当罪犯的保护伞,使罪犯陈庆华更加有恃无恐,更加疯狂地报复雇凶伤害控告人致肢体残废。陈庆华出钱雇凶,伤害陈子福致残,被雇凶手陈文清、陈加彬、陈惠龙、陈海金已被捕判刑,而作为雇凶主谋,指使人的陈庆华、陈茂华两兄弟却至今逍遥法外,至今未作任何处理。其原因就是被告人黄伟成这个大官僚腐败分子授意特赦的。当事人陈庆华、陈茂华等人的罪行已构成刑事犯罪,刑事拘留拘押,但被告人黄伟成收受重金贿赂,充当其保护伞,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篡改证人证言。为其违背事实二次作伪证,其包庇纵容犯罪、为虎作伥、官僚腐败、执法违法犯罪,给控告人夫妻造成双重的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伟成渎职枉法,故意分别两次帮助当事人陈庆华违背事实作伪证,篡改证人证言的罪行的目的就是妄图帮助罪犯陈庆华毁灭转移证据,为其隐瞒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陈庆华、陈茂华开脱应有的法律制裁。极大地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由于被告人黄伟成的庇护,罪犯陈庆华由刑事案件降格处理为治安案件。由网上通缉陈庆华、陈茂华(悬赏通告)演变成解除通缉,由重罪改成轻罪甚至无罪。孰可恶不可忍也!
  综上,被告人黄伟成渎职枉法、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篡改证人证言,分别两次故意帮助他人违背事实作伪证,证据确凿,事实充分,极大地充当犯罪团伙的保护伞,极大地妨碍司法公正,极大地败坏了党纪国法,极大地伤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的败坏影响,给控告人造成了双重伤害、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家庭负面影响,家破人亡的悲惨后果。强烈请求公安机关主持公道、立案侦查、严惩追究被告人黄伟成渎职枉法,妨碍司法罪的刑事责任,绳之以法,排除一切形形色色的官僚腐败的干扰,真正做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保护民生。被告人黄伟成渎职枉法、官僚腐败、祸国殃民、残害人民百姓。决不容许腐败分子黄伟成窃踞福建省公安厅要职,败坏党纪国法,危害百姓!
  此致

  控告人:陈子福,沈文娘
  电话0595 87793331 手机13275957839
  2014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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