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请高手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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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5-9 23: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商人,成交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是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发票和已装船海运提单委托中国银行通过港商指定的某代收行收取货款。5天以后,出口商所交货物安全运抵香港,由于当时该商品行情看好,港商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向代收行借出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由于同类商品大量抵港,致使货价迅速下跌,港商随即以出口商所交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2.M银行为A公司一笔托收项下的USD54000的出口货款办理了出口押汇融资,但托收项下的单据遭到进口商的拒付。M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A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清偿该笔款项的义务,理由是自己已将单据卖给了银行,既然银行买了单据,那么银行应该自己承担风险。自己虽然可以协助银行追讨欠款,但并无代为付款的义务。 你认为A公司是否负有归还此笔款项的义务,并请说明理由。
3.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装运货物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 某年我出口公司对新加坡出口红枣。新加坡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为“三级品”红枣。当时因“三级品”缺货,经研究为及时供应开证人的需求,用“二级品”装船,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按三级货计收。

受益人出口公司原以为所装运货物级别较信用证规定为高,而价格不变,进口方当不会有任何异议。我方议付行也持同样意见。但是,恰恰相反,进口方收到单据后,竟然以单证不符为由而拒付,甚至向我出口方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货发运。请你谈谈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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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9 23: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1.要求代收行退回单据.由于代收行手里已经没有单据,它将付款,随后它自己向港商索款.2.出口押汇并非买断,所以A必须归还.3.出口公司先和进口商达成新的付款协议后,再根据协议采取行动.4.有道理.开证行只关注单证相符,不关心二极品和三极品谁好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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