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鉴定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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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5-11 09: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鉴定,故委托权仅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这样么?如果是这样,我要问的关键问题是:请帮忙找出相应的法条依据。
问题的关键是依据在哪里?我听说2002年有个什么司法解释,但是一直没有找到,我自己委托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轻伤,结果公安的说不得行,要在他那里做鉴定,还要收费,我想不通,就是想找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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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1 09: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 补充回答: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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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1 09: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公安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鉴定可以公安内部的法医鉴定,也可选择有资质的中介司法鉴定机构做,委托人可以选择鉴定机构,公安无权强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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