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该如何讨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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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1-23 14: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1月应招到厦门的一家马来西亚公司,任上海办事处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上海.当时没有签合同.适用期3个月,但是过了3个月后还没有签合同.2006年4月12日提出离职.3/16~4/12的工资公司拒绝给我结算,理由要我提供3/16~4/12的工作证明给他,因为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上海,我无法证明此事.过五一之后他们有人到上海来接替我,我把手头的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他.我的工资一直是试用期的工资6500,3/16~4/12的工资差不多是5800,同时我有一些预借款在我手中,有3600元左右,所以公司还应该付给我2200左右.但是他们却一直拒绝支付.我又不想到厦门去,因为来回的各种费用和花费,和这笔钱的数量差不多.所以不值得亲自到厦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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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3 14: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办事处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时限截止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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