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请你帮我看看我回答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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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1-23 17: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第三季度“请你当法官”案例评析
[案情]:业主吴某在淮北市街头开了一家小肥牛火锅城,门头上保留着原店主制作的“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广告招牌,因该招牌上使用牛头图形加“Fucheng福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吴某被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下称福成公司)告至淮北市中级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
2002年8月28日,成某与马某租赁金地酒楼,合伙开办了“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并以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淮北市金地福成肥牛城”。后因某种原因,成某与马某终止合作。2003年5月,吴某承包租赁了原金地酒楼。吴某以“小肥牛火锅城”的名义领取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上字号名称为“淮北市小肥牛火锅城”。吴某开业经营后,另行树立“小肥牛”的饭店招牌,但未拆除原成某制作的“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的招牌。
“Fucheng福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河北福成公司1999年11月21日和12月24日分别取得,有效期均为10年。河北福成公司以吴某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请问:如果你是法官,怎样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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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3 17: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评析]:吴某在经营“小肥牛火锅城”的过程中,未拆除原店主的“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的招牌,相当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且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侵权。我认为应该责令侵权人吴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的招牌,赔偿被侵权人河北福成公司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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