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子是否会被银行用于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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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1-23 21: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05年8月购买峡江兴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一套,与其签定了购房合同,交清了所有房款。2006年2月该公司老板突然病死,此时才发觉所购房子于2004年9月全部抵押在农行贷款,所有开发的48套全部抵押,均未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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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3 21: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xiehaisheng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现综合解答如下:1、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房屋全部进行贷款抵押,如果该抵押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其抵押行为应为合法有效,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你于2005年8月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告之你该房已经于2004年9月设置了抵押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建议你及时与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经解决,以免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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