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时监护权是不是归学校?请尽快解答!两被告各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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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1-24 04: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课间操体育委员在维持纪律时,和一学生发生争吵,下课后,回到教室,被管理的学生不服气,和体育委员争执起来,体育委员踢了该学生一脚,该学生摔倒在地,胳膊骨折,后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生家长上诉法院,第一被告是体育委员的家长,第二是学校。请问:学校是不是应该付有责任,应付多少?体育委员的家长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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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4 04: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体育委员是在维持纪律的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似是一种职务行为。因认为学校应先承担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如构成残疾,还应有残疾补偿金)等费用,尔后学校可向该体育委员家长进行一定程度的追偿。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判决学校和体育委员家长分别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此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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