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解除合同及赔偿金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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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1-24 11: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7年12月3日,我公司部门主管找到我说:“你合同年底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所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主管也没说明什么原因,只是无奈地顺便说了一句“人事变动”。虽然当时我听失落但还是工作到了月底。后来我查到我的合同到08年6月才到期。
08年1月3号我找到公司人事主管办理手续。开始她说只要我在调档案时签个字就可以了,其实也没什么手续……(意思是说我现在就可以回去)我向她提出了赔偿金问题,而她说已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所以公司不承担这笔赔偿。经我交涉她同意和老总沟通商议。后来16号我去公司找她,没想到她拿出两种方案让我自己选择:
1、主动离职,不提任何赔偿。
2、公司可以给你补偿金但要以开除你的形式写入人事档案,会影响你今后就业。面对这些我难以作出决定,我认为当初单位误以为我合同到期才决定和我不续签的,由此可以说明我并不是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被开除的,为什么要以开除的名义发放补偿金还要记录在案呢?
所以特咨询:
1、公司这样做是否合乎情理?
2、记录在档案的内容是不是有他们自己决定内容,是否有可能记录一些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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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4 11: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未到期,你既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未按规定支付你加班费,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考勤记录属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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