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追究法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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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1-24 17: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5岁男性,与人发生争执,在现场人很多的情况下,被对方用随身带的刀刺入被害人腹部(一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送至殡仪馆,家属在认领尸体时发现被害人整个上身,包括头部,颈部,及颈以下的上身被解剖,家属在此之前未知情,嫌疑人也在案发当天被抓获,请问法医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在家属未知情情况下进行解剖是否合法合理(腹部一刀,需要解剖整个上身包括头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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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4 17: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尸体的检验解剖,应该向家属告知,而且完成后要妥善处理刀口.至于是否切开上身,要根据刀刺入的方向来决定.法医之所以这么做是要判断刀刺入腹部后,是否斜向上刺入胸腔,或刺开其它脏器,以断定死者是不是由于刀刺入内脏破裂导致死亡.头部就不应该解剖了.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投诉其办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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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4 17: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有权在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的情况下强行解剖的。关于法医尸体解剖的问题,既然要做尸检,那么一般来说“三腔”都要打开的,“三腔”是指颅腔、胸腔和腹腔,因为法医必须全面的检查才能确定死因,该法医的行为正常得不能再正常。即使你觉得没有人通知你们就进行解剖了,也不是追究法医的责任,而是追究决定进行尸检的人,你搞错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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