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关于租房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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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11-26 2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间房子,合同上标注租金应该在每个月的1号支付,如果超过15天就算违约
现在的情况是承租人不想租了(合同未到期)所以押金应该是拿不回来的。现在1号需要交房租时,承租人拖欠不交,想拖延至16号之前,也就是未到合同违约时间。
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东要求承租人在离开之前支付1号至离开时间的房租,押金也不给退还,是否合理?
另外如果承租人坚持不付的话,房东是否有权利扣押承租人的私人物品?
谢谢!
是承租人可以不付还是房东可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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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6 2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要求他给你他所拖延16号之前的房租钱但你没有权利扣押承租人的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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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6 2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按照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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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26 2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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