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出现交通违法,在哪儿交罚款都行!警方解答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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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5 01: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正式实施。在《程序规定》中,有哪些新内容与市民密切相关?记者采访了市交警部门。  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民警陈伟说,新修订的《程序规定》,新增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信息转移等内容,将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陈伟对新修订的《程序规定》中的主要亮点进行介绍。  出现交通违法,可在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随着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增大,市民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的情况,特别是被“电子眼”拍到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现行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例如,过去市民驾驶一辆豫C牌照的汽车在西安被拍到有交通违法行为,市民只能在洛阳和西安处理这项交通违法。新规实施后,假如发生上述情况,市民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在全国任意一个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这项交通违法,但行政处罚标准按照西安的相关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目前,我市交警部门正在按照上级部门安排进行软件系统升级,以保障6月底这项新规在我市落地。  交通违法不主动处理,交管部门可直接处罚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部分驾驶人会出现交通违法累积几十分不及时处理的情形。  为解决这一难题,新修订的《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后,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和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记录可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如今,有不少人选择租车出行。承租驾驶人驾驶承租车辆在异地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后,往往出现承租驾驶人既不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由此衍生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题。  去年,公安部出台相关政策,租赁企业可凭相关租赁合同信息,按规定将承租驾驶人的信息备案。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承租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免去多地奔波。对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减轻租赁企业的运营负担。  为保证上述的改革措施于法有据,新修订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推动租赁汽车交通违法相关改革落地见效,又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  增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还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实际上,目前,我市已在实行交通违法有奖举报的政策。市民还可以通过“河洛人人拍”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走非机动车道、违法走公交车专用道、违法变道、违法掉头、逆行、不礼让斑马线、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处罚后,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河洛人人拍”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奖励。  此外,新修订的《程序规定》还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交通违法的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应当场告知当事人。为保障法律文书能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修订的《程序规定》还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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