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法院蹊跷解封,债务追讨无望,谁来担责?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5 03: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刘俊清
  《最高 人民 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要想解除保全措施,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然而,根据相关人员的投诉,天津的李某(化名),申请保全并提供了保全担保,被天津武清区法院依法查封的被告苏某的房产,竟然在查封期间,又被设置了抵押权,导致自己的800余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与苏某因800余万元的借款纠纷,自己作为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起诉到天津武清区法院,后于2017年9月20日,分别达成(2017)津0114民初11136、11146、11147号民事调解书。
  同时,根据自己附担保的保全申请,武清区法院依据(2017)津0114执保697、698、699、700号执保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苏某位于天津和平区天汇尚苑4-1-601的房产一套,此查封为首轮查封,且该房产上没有设定抵押权等,其它任何他项权利,所有权关系清晰明了。
  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苏某并没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一拖再拖。李某多次提出拍卖苏某被查封的房产,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在武清区法院始终都没有成行。
  2018年5月份,在武清区法院执行法官赵某的主持下,李某和苏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李某同意解除苏某被保全查封的财产,由苏某用来抵 押贷 款,贷 款后首先偿还欠李某的债务,武清法院为此发出(2017)0114执终4288、4299、4290等执行裁定书,终结上述债权的执行。
  李某称,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后,自己眼巴巴地等着苏某贷款出来,好还欠自己的800多万块钱。然而一直到2019年6月份,自己都没有等到苏某来还钱,苏某一直声称正在办理贷款,手续比较麻烦。自己感到情况不妙,开始亲自着手调查苏某的贷款情况。
  在调查苏某的贷款情况时,一个事实令李某目瞪口呆。那就是,在自己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查封的情况下,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苏某位于天津和平区天汇尚苑4-1-601被查封的房产,居然在2017年12月12日,被武清区法院解封,且苏某于解封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2月13日,用该套房产做抵押,向天津华泽小 额贷 款有限公司借款1223万元,该套房产上被依法设定他项权利:抵押权。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该套房产在2018年1月3日,还是在李某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被武清法院查封。
  李某告诉记者,2017年12月12日,保全查封的房子被解封,苏某第二天就向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出款来,这是非常精确的谋划,该套房产也就值900万元左右。如此被抵押贷款后,本套房产已经没有再次保全查封的实际意义。
  李某说,自己的保全查封,是该套房产的首轮查封,且该房产没有设定任何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拍卖上述房产后,实现自己的800多万元债权,没有任何问题,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
  然而天算不如人算,自己怎么也没有想到,法院居然在保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予查封房产解封,令自己失去了所有。


  李某告诉记者,自己还有一个问题始终没有搞明白,既然法院已经在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对自己申请保全的房产给予了解封,又查封的操作流程。根据不动产部门的法律文书显示,在2018年1月3日法院再次查封上述房产时,已经被不动产部门明确告知,该房产已经被设定了抵押权的他项权利。
  那么,法院为啥在2018年5月份,还由同一个法官赵某来主导自己和苏某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还支持“苏某的解封财产贷款还钱”的骗人伎俩,并发出执行终结裁定?
  李某说,自己始终感觉这就是一个圈套,价值800余万元的圈套。
  记者就上述问题,向天津武清区法院提出书面采访请求,武清法院书面回复,已经责成专人负责,正在核实调查中。
来源:消费日报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