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番禺新华村镇银行的“套路贷”,谁是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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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5 0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控诉发帖人马文波联系电话:13711234999。
马文波声明对本文真 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 行和马文波等18个人签署的《个人担保承诺函》是银 行单方提 供的格式版本,担保的时间是两年,在担保期限内,该担保的贷 款已经全部偿还清楚。可是,新华村镇银 行却利 用已经作废的担保函,再次发生借贷关系,依然要马文波等8人承担个人担保责任,法 院却根据一纸作废了的担保函,支持银 行获取非法利益。我们相信法 院有内鬼才支持银 行的套路贷。在扫黑除恶的今天,广东省检 察院、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 院应该监 督重视此案,通 过国 家赋予抗 诉权与监 督权来调 查本冤案的真 相,看谁是实施套路贷的银 行的保护伞。
担保函的担保时间界定是两年,两年
2012年4月左右,广东番禺新华村镇银 行(下简称“新华村镇银 行”)成 立之初,这家银 行的客户经理为了业绩绞尽脑汁忽悠下,把我们5户拉扯在一起共同签 名成 立贷 款联合 体进行贷 款和担保贷 款以下简称“贷 款”),分别签署了“最高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函”。其中最为关键的意思是是指各公 司均必须同银 行签订各自的一份借款凭证。共同就是相互之间相互盖章,并承担合同条款之担保贷 款责任。担保函的文 字定格如下。“自愿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为新华村镇银 行在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分别与广州品维纸业公 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以及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500万元、广州翰博电子科技公 司的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以及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200万元、广州市商宝电子科技公 司的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以及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300万元、广州雨鑫珠宝公 司的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以及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120万元、广州华茂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的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以及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120万元的债权本金、利息、律师费即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此协议的落款“2012年5月18日,也是银 行 事先打印好的。5家公 司一共贷 款1240万,这家银 行采用阴阳合同模式,扣 压20%左右的款项作为风险保证金。事后我们才得知:其实品维公 司已借贷400万左右,商宝公 司已借贷350万左右。而他们二公 司又分别贷 款500万与300万。占了全部贷 款70%左右。其中猫腻不得而知。另外三家均未从任一银 行中申办过贷 款。2013年4至6 月左右,5家公 司分别把2012年款全部还完。2013年还完贷 款后,我们各人分别向新华村镇银 行讨要回最高担保函与个人担保函等文件,这家银 行的客户经理说:我们需要存档,你们款都还清了,不用去管这些,没有你们的事情了。由此,我们最终没有把相关的最高担保合同、个人担保函等当面撕碎等,我们都认为借款都还清了,无所谓的了。当我们5家公 司的贷 款还清后,这家银 行又为了招揽业 务,客户经理又分别以新立借款合同给5家公 司再分别借款。2013年4-6 月发放新借款后,这家银 行又没有以任何书面的形式告知我们相关的个人,没有告知我们须注意2013新的借款合同又产生、须承担连带责任等等。直至2014年6 月左右,新贷 款的单位商宝公 司没偿还2013年借款,2015年,银 行向法 院提起诉 讼。2015年11月3日,法 院作出五项判 决,其中第四项判 决包括申 诉人在内的“广州翰博电子科技公 司、陈礼会、马文瑞、马文波、罗彩雁、李俊樵、陈建方、赵伟华、邹新莲对广州市商宝电子科技公 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级法 院都让过期的担保函复活作为判 决主要证据,糊里糊涂的乱判。请问钱还清了,担保函还有用?有错必改,改了就好吧!
马文波他们不服法 院判 决,他们认为:担保的金额是明确的,担保的期限为两年,担保期限是担保函中所明示的“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银 行为何 在其中二家都无财产的情况下,分别贷500万和300万?起诉之后,银 行为了债权为何撤诉,另外三家为何起诉呢?这都是银 行你在借款时布下的金融局、比“套路贷”还恶劣。新华村镇银 行在一审时辩称:“两年”是“自各借贷人实际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这一辩解,证据不足,且超越了马文波他们的实际理解能力和《个人承诺担保函》的文 字含义。马文波他们并不知晓、《个人承诺担保函》中也并未注明各公 司实际贷 款日期和贷 款期限。那样的话,“两年”期限岂不成了不明不白的陷阱?无论是按照《个人担保承诺函》的文 字解释,还是依照新华村镇银 行的辩解,《个人担保承诺函》也因所承诺担保的事项已完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函上的期限是“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这一点毋庸置疑。即使依照银 行“辩解”的自各借贷人实际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截至起诉日,也已超过了担保期限。因为,银 行在起 诉 书中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即马文波他们在《个人担保承诺函》中承诺担保的五家公 司借贷 款实际发生于2012年5月21日至6 月8日,截至2013年5月20日至6 月7日,五家企业约定借贷均已经还清。本案涉两单借贷合同,是新华银 行与广州市商宝电子科技公 司在约定的借贷偿还之后新发生的贷 款。对于这起新发生的贷 款,新华村镇银 行曾于2013年5月间要求马文波再签一份《个人担保承诺函》,没有得到马文波他们的答应,没有为该起新发生的贷 款提 供担保。新华村镇银 行隐瞒实情,拿着一份过期、失效的《个人担保承诺函》,要求马文波他们为这起新发生的贷 款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有失商业道 德,与事实相悖,且证据力和法 律依据也不足。新华村镇银 行则采用嫁接法,拿出2012年的最高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函、2013年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起诉商宝公 司与瀚博公 司,一家是主债务人及商宝公 司2012年签署个人担保函的所有个人。与瀚博公 司及所有签署个人担保函等人即上面四人:马文波、罗彩雁、文瑞还、陈礼会。而另三家公 司则免诉,理由是有权作出择诉。我们高度怀疑法 院有“内鬼”支持银 行实施“套路贷”
法 院判 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明知涉案《个人承诺担保函》不是涉案两份《借款合同》从合同的情况下,依然偏袒番禺新华村镇银 行,滥用裁判权力,恣 意扩大马文波他们的担保责任,作出不利于马文波他们的错误判 决,损害了马文波的经济利益,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 律错误。二审判 决书没有纠正一审判 决书的错误,维持原判,证据同样不足,法 律依据同样不足。再审法 院不分青红皂白,依然推定一份《个人承诺担保函》为两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不仅不符合实事,不符合常理,也与我 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相悖。检 察院、纪 委立案监 督,相信支持银 行套路贷的保护伞,将水落石出。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明知涉案《个人承诺担保函》不是涉案两份《借款合同》从合同的情况下,依然偏袒番禺新华村镇银 行,滥用裁判权力,恣 意扩大我们的担保责任,作出不利于我们的错误判 决,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 律错误。二审判 决书没有纠正一审判 决书的错误,维持原判,证据同样不足,法 律依据同样不足。再审法 院不分青红皂白,依然推定一份《个人承诺担保函》为两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不仅不符合实事,不符合常理,也与我 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相悖。我们再次向广东省人 民检 察院提出民事检 察监 督申请,请求检 察机 关提出抗 诉,对(2016)粤01民终1902号案和(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案 件进行再审,纠正原一审和二审的错误判 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扫黑除恶不断推进的今天,番禺新华村镇银 行却还胆敢把先前设坑的套路贷,通 过伪讼,法 院居然还支持套路贷胜诉,并恣 意扩大担保责任人。番禺新华村镇银 行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诈骗犯罪行为。理应被列入严打的对象。设坑贷 款来祸 害他人,不能得逞。法 院是国 家神圣的审判机 关,法 院应该依法维护公平公 正的社 会秩序,不要黑白倒挂,凭意识认定、或认为我们马文波等人事后可找主债务人索偿,就是判了我们个人担责都无所谓的非法意识作怪。恳 请法 院尽快启动纠错程序,至于如何纠错的,请全国网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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