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失踪存在利害关系,报案要求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又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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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8-4 04: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哥哥于2010年5月7号失踪8号报案,9号有媒体报道称说他跳江轻生了,到至今事发以9天了,尸体也尚未找到.可报道内容存在重大疑点,我们全家人都要求警察立案调查,警察给的说法是不给予立案.他给的理由是:媒体报道了此事,他们不给予立案调查.只是普通的协查,案件一拖再拖.我们担心的是案件事发久了,将会越拖越难办 .此案件的中我们全家人分析存在厉害关系.我现在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在此,先谢过热心人快些给予答案,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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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8-4 04: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为了找到失踪人,要到公安局报案。请求警方协助。如果是跟失踪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那就要去法院。但请求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194、195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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