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婚前.产前一直隐瞒她是血友病带因者,我能否提出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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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5-18 15: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老婆在婚前和产前没有说明她是血友病带因者,现有一个男孩是第九因子缺乏,我想解除婚姻,她却不同意离婚并提出过分要求,问离异后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应如何分割。注明:我想要小孩抚养权但我父母给的房子我不想和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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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8 15: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无效婚姻,你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离异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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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8 15: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具有严重传染性的病以及严重的精神病等,有些疾病虽然重大但是仍可结婚,只是应该采取避育手段。《婚姻法》亦有关于离婚后因一方困难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规定,但是是否给予经济帮助以及如何给予帮助,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如何裁判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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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8 15: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婚前故意隐瞒严重疾病史,严重影响婚后生活及生育的,婚姻关系可以算做无效,不合法,但你妻子这种携带者不知是否在这个范围内,如果不是的话,应该按照正常的离婚司法手续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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