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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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5-19 21: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老妈2003年分两次,每次3000元共6000元给刘某。并打下两张欠条。几次催讨,都一直不还。2005年4月讨债时反被打伤。以后刘某故意躲避不见。2010年春节前,找到刘某,并发生争吵。所以今年4月将刘某告上法庭。5月10号进行了庭审,择日宣判。
刘某请的律师辩称“即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至今已有七年之久...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135条之规定,被答辩人主张权务的行为已超过了 2年的诉讼时效,虽然被答辩人提供了几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曾经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力,但其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条所规定的“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主张已丧失胜诉权”。
2005年我妈与刘某起了冲突。刘某一度下落不明,并有证人证明期间我妈不断寻找刘某。但刘某律师以我妈没有登报寻找为由,辩称这种情况不符合“时效中断”。开庭时我妈信心满满,一心想通过法律讨回多年的公道。但庭审后,面对刘某律师的辩护,形势急转直下,我妈心情低落。而且对方拒绝厅外和解。请问网上的各位法律专家,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应对呢?
谢谢,李律师解答。一张欠条的还款期是2003年7月,另一张是2004.6月。到期后我妈一直追讨,并有证人证明。2005年4月到2010年期间,刘某下落不明。刘某的朋友可以做证,期间我妈一直打听刘某的下落。
还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在此案如何理解呢?对方律师的说法是否成立?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末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财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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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9 21: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欠条有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如果没有还款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在债务人明确不还的情况下,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权利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你们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有效力的。登报等不是法定的必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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