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终止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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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5-24 09: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10年4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请运用《劳动法》进行分析。
假设王没有违反任何条例。及,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条例。两种情况分析。
谢谢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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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24 09: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者 主动解除 经济补偿 免责】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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