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建自古是“顽症” 明清时北京城整治用了啥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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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08: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清时虽然没有“违章建筑”一说,但凡在街道、河道旁建房,有碍交通、疏浚或逾制的建筑,无论规模大小,均被视为“违建”,并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大明律·工律》 “侵占街道”条规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成化六年(1470年)规定,“令皇城周围及东西长安街,并京城内外大小街道沟渠,不许官民人等作践掘坑及侵占淤塞”。弘治十三年(1500年)又规定:“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嘉靖十年(1531年)题准:“京城内外势豪军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沟渠者,听各巡视街道官员,勘实究治。”
清代基本上延续了明代的法律,但也有新的规定。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乾隆年间京城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外城的一些住户擅自占道建房或开设商铺的也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加盖二层房用于出租。故此顺天府规定:外城“马路街衢旁各商铺有安设风挡、占用边道者,应即一律拆退。临街店铺商户不得在门前堆积什物,凡占用官路者,应即一律让出,违者一并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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