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承担责任?——从昆明都市报的一则报道想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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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5 06: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日,这只被困的流浪猫惊动了110和119首席记者罗立高/摄据12月19日昆明都市时报A18版报道登,流浪猫成公害,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竟然声称“收养者物质条件和管理能力必须跟上,否则要对造成的损害依法赔偿”。
照报道来看,那个小区的猫猫也的确影响过小区的正常生活,比如变压器短路、偷食等。由于维修的费用是住户分摊的,一些住户射杀了小猫。http://news.yninfo.com/yunnan/shehui/2006/12/1166489626_31/index.html现在,人们维权意识提高,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与权利对应的,是人们的责任。在提出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应要求人们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很显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现代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对于不负责任,放弃自己的义务,遗弃猫咪,造成流浪猫的人,要追究其责任,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作为小动物的猫咪,它们是无辜的,人类不应惩罚它们,遗弃动物的人造成的后果,要让相应责任人来承担,而不应由收养流浪动物的人来承担!律师先生,您的承担责任对象找错了~~这种现象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存在不完善之处。我们的立法机构,应制定“动物福利法”来惩戒那些遗弃、残害、虐待小动物的人,使他们不敢做那些事情,上述“公害”现象,就能够得到有效缓解。维系我们这个社会运转的,除了法律还要有道德,我们需要提高社会的文明水平,提倡爱心、宽容,而不是提倡自私自利。既使我们的生活受到了一点影响,难道我们不应该付出一点爱,宽容这些小动物吗?动物是我们的朋友,如果世界上没有了动物,将是一幅多么可怕的局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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