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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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2-2 09: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纠纷 原称:2009年元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9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结婚不到一个月被告曾提出离婚,我想尽办法挽回这段婚姻,但无任何改变。原告先后支付被告彩礼金37041元,为组成这个家,欠外债高达3万余元至今未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结婚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索要的彩礼金37041元。
被称:2009年元月份我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8日在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经过长达十个月的接触,相互之间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并非像原告所说的双方性格不合。唯一的矛盾就是我要外出打工,原告不让我外出,双方之间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有其它矛盾,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为了维持一个家庭的稳定,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给我的彩礼是原告要和我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我与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结婚,原告的结婚目的也已实现,原告赠予我的彩礼不应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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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 09: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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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2 09: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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