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梁某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梁某拘捕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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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6-7-20 18: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梁某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梁某拘捕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期间,戒毒所工作人员张某等对梁某拳打脚踢,梁某于次日凌晨死于戒毒仓内。梁某的家属对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公安局认为张某等人是戒毒所聘请的临时工,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安局无关。请问公安局说法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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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7-20 18: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规定,你说这种情形是违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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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7-20 18: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侵犯了个人的隐私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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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7-20 18: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道理。临时工,也是员工,执行任务时代表公安局。公安局雇佣的人员惹了事,公安局无论如何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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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7-20 18: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是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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