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人数的合法面积只按成本计算 农村建房办证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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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08: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超过人数的合法面积只按成本计算
农村建房办证的意义是什么?!
我认为农村建房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缴纳配套费等四证一费的意义,在于房屋财产能继承、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营业等的合法性。但是,政府现在是越来越“聪明伶俐”了,法律成了政府为所欲为的奴仆,政府为了废除妨碍自己的法律约束,需要时就相当然为所欲为,不需要时就根据需要随意制订千差万别的地方新法替换统一的国家旧法,丝毫不顾及法律意念的相互衔接性丶连续性丶稳定性和平衡性。法律的公信力是循着理性、秩序、正义的名义来规制非正义,区分纵向比较和价值排序,从而将人与人之间、民与官之间、远古与现在之间、先进与落后之间,这些区分排序在人们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规则意识,这种意识在正常与反常、正确与謬误、善与恶、好与坏之间作出界定和区分,并对反常、错误、邪恶行为予以谴责、排斥、监视、禁锢。 政府如今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的聪明伶俐程度已经登峰造极。比如:农民的住房丶营业房,政府不征地不拆迁,一切都合法,继承、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营业等一切如旧,但是,一旦政府要征地拆迁,就多半不合法了,特别是人少房多即便是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缴纳配套费等四证一费,手续样样齐全的,但拆迁是按拆迁户籍人数计算,合法住房、营业房无论再多,凡是超过拆迁安置人数的合法面积,一律只按建房成本计算补偿。 这种将私人合法房产大大缩小的征拆法,完全是为了满足开发商丶当地政府和大小黑恶势力等的暴利需求行事,这种将继承法和物权法视为荡然无存的征拆法,完全丧失了法律意念的相互衔接性丶连续性丶稳定性和平衡性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以公益性的名义,非法霸占的方式拆掉失地农民的合法住房丶营业房。 既然是为了开发商丶当地政府和大小黑恶势力至上,何必还要强调农村建房必须办理四证一费呢?何必还要设立办证机关和执法机关呢?反正是根据开发商丶当地政府和大小黑恶势力等的暴利需求行事,不如直接就给开发商配置些枪支弹药武器就算了。 我认为党中央、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如果还能顾及法律意念的相互衔接性丶连续性丶稳定性和平衡性以及法律的公信力的话,就应根据全国各地多年以来,所频繁引发的各种恶性悲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征地拆迁之中的事实,应尽快广泛征求民意,对农村公益性征地拆迁和非公益性征地拆迁以及对已有的违建房如何处理和如何刹住违建房迅猛蔓延发展风气等等系列问题,作出切实可行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尽快以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依法结束城市丶城镇建设建立在血腥悲剧之上的历史。 我个人认为:对已有的违建房,因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失职责任,已经成了既成事实,因此既不能完全合法化但又不能一拆了之,应该有个切实可行可操作的折中处理方案,对正在迅猛蔓延发展的违建风气,必须以刚性强硬有力的法律规定,紧急刹住这股违建风气,绝不能让其继续迅猛蔓延发展下去。 如今城乡结合部丶城中村丶城镇边沿丶集市场镇边沿和交通要道路口等地方的农村,由于地理优势所在,所以也确实存在诸多必须处理和纠正的问题。比如:一些土皇帝及其利害关系人等,在农村土地上,既拥有大量自建的农村住房丶营业房,又拥有大量自建的国有土地住房丶营业房。但是,令人生疑的是,不知他们自建这些大量农村的和国有的费用是哪来的?自建手续是怎么办到的?为啥普通群众都办不到这些手续? 建议当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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