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为何支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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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何支持不作为原告王世聪诉五莲县户部乡王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五莲县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王世聪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在村集贸市场西侧承包1.4亩土地,2008年第二轮承包时,原告的承包地被调整到村集贸市场西侧一处2.87亩。直至本文发稿时,他一直在承包这块土地。但是201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后,王家大村全村三百多户都进行了土地确权,政府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唯独王世聪一户的2.87亩土地未进行确权。因之起诉村委会和农业局。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为顺利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被告王家大村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于2007年12月19日研究制定了土地分配方案。……于2008年3月2日、8月8日先后通过了两份《王家大村关于土地延包分配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将村东334省道以北、集贸市场以西区域内的土地(就是涉案土地)全部收回,作为新农村建设预留用地,不再作为第二轮农村土地向村民发包,并要求2008年10月30日前将土地全部交回村集体,任何人不准继续耕种。……“所谓“经审理查明”完全是滥用司法权。无中生有的事怎么会查明?事实上二轮延包时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了原告,原告在法庭上提供了下面三个有力证据:1、2008年3月2日,王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王家大村关于土地延包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时,王仲亮(书记)、王付栋(村主任)向王世聪出具的《证明》:证明我村土地延包过程中,王世聪的承包地改划在集贸市场西侧。2、2014年8月11日,在村委会开关于涉案土地的听证会,参加人员有两任村委委员和乡政府工作人员,有录音录像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证明:王世聪交给村委会500元,作为把承包土地调到涉案土地一处的定金。3、2014年10月11日户部乡王家大村村委会和党支部给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了涉案土地2008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由王世聪承包。而且事实上原告一直耕种至今,证明其查明中称不再发包,“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土地全部交回集体,任何人不准继续耕种”是不曾有的事,所谓“查明”只是重复被告的谎言。该判决还称,“另查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0】14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五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上述批复强调“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规划》是五莲县土地利用管理和管制的依据,……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审核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等,都必须依据《规划》。”此批复与涉案土地风马牛不相及,该判决却拉大旗作虎皮,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的称村委会伪称的将涉案土地作为新农村建设预留用地,“符合五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硬是用“规划”二字支持被告意图剥夺原告的土地承包权的不作为行为。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法官和律师都很尊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然而第二次开庭时,村委会组织二十多个人参加开庭。开庭后不到几分钟,审判长就说:“我给你王世聪确不了权,那块地是个好地方,你不能都占着,拿出来分分吧”。不知道政府是如何给我的代理规定了“纪律”,我的律师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没有说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由此,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王世聪作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诉请被告王家大村村委会、五莲县农业局依法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上述规定,被告王家大村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但称“原告王世聪与被告王家大村村委会对涉案土地既未丈量,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涉案土地不符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判决:驳回原告王世聪的诉讼请求。村委会对涉案土地未丈量是因为该地是一独立的地形不规则的地块,不丈量不会少也不会侵占他人的土地,不丈量根本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成立。所以未签订承包合同是因为当时全村都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全村每户都颁发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此称原告不符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显然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二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行终1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一审同样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为据,却得出了与一审相反的结论,称“两被上诉人不具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的法定职责”(意即被告不适格?)。同一法律怎么会得出被告适格和被告不适格的两种结果?如果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何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汉语有一个成语叫“殊途同归”,意即用不同的方法得到同样的目的。现在一些案件往往是在审理之前先有了判决结果,所以不论怎么适用法律都是一个结果。二审判决增加了判决理由,证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足,否则维持原判的判决无需增加一审判决的理由。二审判决还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家大村村委会关于涉案土地存在争议,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具备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的条件且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向两被上诉人提出履行诉请职责的申请。”如果不存在争议,也就没有了本案。全村三百多户村民都没有申请,唯独没有给上诉人一户颁证,法院以此理由拒绝作出公正判决,实在是司法的悲哀!事实上,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明了。王世聪承包经营几十年的土地(从一九七八年的1.4亩到2008年的2.87亩),被告本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原告申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村委会为了将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出卖,牟取暴利就胡作非为。法院慑于行政干预,充当腐败分子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帮凶。原告提供再确凿的证据也不采信,被告随意编造就成了法庭查明的事实。总之,本案显然是一起村委会和政府干部共同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意图牟取私利的典型案件。但可悲的是我们人民法院竟然不敢公正判决!(刘治成,2018年1月19日,北京)本案原告王世聪电话:1339623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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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8: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楼主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在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http://jubao.court.gov.cn/)按步骤举报法官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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