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北京大兴区一家公司的员工,现在公司要辞退他,应该怎么补偿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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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0-12-6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朋友于2010年7月12日下午到北京大兴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三年的合同(自2010年7月12日至2013年7月11日至),试用期为两个月。现在公司要辞退他,2010年12月3日晚上给其打电话说要辞退,让其12月31日离职,现在并未提供任何的书面辞退材料。在工作期间,公司的上班时间为:早8:00——12:00
下午13:00——18:00晚19:00——21:30,一个月只规定4天的休息时间。实际上早中晚都要求提前二十分钟上班,否则按照迟到处理。一个月也未能休息够4天,月计薪天数按照实际天数算,加班一天不够10个小时不给一天的加班费,而且一个月只按照4天的加班时间来算,也不让不休或者调休,中秋加班也只给2倍工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要求公司给其补偿???谢谢!为了天下可伶的打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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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6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解决有几个途径,如下:第一是与公司协商解决,拿到劳动法规定的补偿金,大家和平解决;第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感觉比较麻烦;第三,可以向法院起诉,感觉劳民伤财;第四,可以向当地的维权媒体来报料,如果他们插手的话,很快事情就解决了,不然的话就没事带几个哥们去公司坐坐,拿到补偿事情就解决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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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6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并给付拖欠的加班费(注意收集好相关加班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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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6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平常延时加班按150%算。双休加班按200%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算。另外还可以主张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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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6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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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6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该是2个月,既然转正了,辞退是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你朋友的公司有没有提前通知呢?如果没有,是要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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