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您们这纸控访复函的法理性在哪里? !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2 | 2021-1-6 09: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看您们这纸控访复函的法理性在哪里? !
尊敬的最高曹检察长: 您好!
我陆大春,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
我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刑申审通[2015]115号审查结果通知。为此,于今年1月带病举债艰难赴京,18日特向您们最高检察院刑事申诉厅递交了刑事申诉兼遗书。
我在刑事申诉兼遗书中的态度是明确的,愿意与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等,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谈论自己言行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必须说出我到底是如何“聚众” ?,怎么 “扰乱” ?,是否 “积极参加者” ?,到底给谁造成了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严重损失?到底符合“罪名构造要件的哪一条” ?只要给我说明了,我保证绝不强词夺理,更不走极端。但是,如果相反,就必须给我一个说法。否则,就是在逼迫我走向极端。
但是,至今等了11个多月以来,直至今2016年12月22日,才在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签收到您们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复函,仅以“经我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认为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因此,请您们看一下,您们最高检这纸逼我走绝路的控访复函的法理性在哪里? !这是经过了调卷阅卷的审查结论吗?!
请问: 我路过群体事件现场后,口头批评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就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请问司法腐败滥权,造成官司输赢付出一样越陷越深的惨痛代价,依法维权始终没有赢家,还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吗?!
长期以来,各种申诉案在漫漫申诉征程中幸而“中奖” 的人和他们的支持者,都已身心疲惫不堪并心怀愤懑。即使诉求终得“保护” ,但数年至数十年比抗日更难的拉锯战,早已让“赢家” 成了输家,致使原本对司法抱有希望的人和法律人以及公众,再以及最终主持公平正义的司法,都成了受害极深的输家。
在漫漫申诉征程中,无论是沉冤终得昭雪者,还是有理终得胜诉者,最终都是输毁了人生和家庭,被依法保得妻离子散和和家败人亡以及断子绝孙; 法律人和公众都难见司法的希望和信心; 司法自毁形象,输掉了公信力。造成老百姓到法院去依法维权打官司,输赢付出一样越陷越深的惨痛代价,不能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官丶检察官,又该当何罪呢?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又从何谈起呢?
请问: 依法治国,连您们最高检都不依法行事,我们老百姓还能学法丶懂法丶守法丶用法吗?!
综上所述: 我暂不走极端,特请求您们最高检能调卷阅卷认真审查是罪与非罪的事实,并给我一个具有法理说服力的结论为谢!
我今的态度仍是坚持愿意与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等,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谈论自己言行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必须说出我到底是如何“聚众” ?,怎么 “扰乱” ?,是否 “积极参加者” ?,到底给谁造成了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严重损失?到底符合“罪名构造要件的哪一条” ?只要给我说明了,我保证绝不强词夺理,更不走极端。但是,如果相反,就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6年12月22日
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

陆大春:
你不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结论,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我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认为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
特此告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印章


2016年11月1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6 09: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意料之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6 09: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笑傲江湖2 发表于 2016-12-22 21:08
过场还是要走的。

这是连过场都免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