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省法院市法院院长和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检察长启动重新复查和问责机制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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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 | 回复22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省法院市法院院长和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检察长
启动重新复查和问责机制的申请书

南充市法院王邦习院长、 四川省法院王海萍院长:
南充市省检察院廖全军察长、四川省检察院邓川检察长: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因03年法院采用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对子张雍处刑十年,被逼迫上访、申诉、喊冤近13年了。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制造冤案的公安、检官、法官幕后插手操控,使附已意,把触角伸向了取证、起诉、审理、判决、裁定、通知、复查的各个办案环节和整个诉讼程序中。在本案中以副检长徐志涛和院长崔均为首的滥诉冤判早已穿帮,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之左右弥缝的事实屡屡不断,千方百计堵住对本案的复查重审,和依法纠正!
天下第一等罪恶是白皮黑心诬人下狱!本案法院、检察院认定是一个重大强奸案,由本案案卷所有证据显示: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人民法院,连受害人以真姓实名签字捺印的一份笔录也没有,居然人民检察院还多次提起公诉!居然人民法院还对被告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导致出人民法院判后近13年的今天,不仅被告人不知道到底强奸了谁?法院、检察院也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的千古奇冤!
近13年来,申诉人数千次书面和在网上一再重申:只要县、市、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判后近13年了,依旧拿不出来,依旧还是案卷中的那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旧还是那几份枉法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横加罪名,滥刑下狱,有错不纠。
法院对本案证据早已审查核实清楚。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再审,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
由这一认定显示;1、公安机关向刘某收集的全案共两份询问笔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85、95、98、99 条规定的法律程序,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2、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第二次询问笔录,未捺印,篡改添加后的询问笔录同样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就这两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询问刘某收集的这两份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
可法院、检察院没有依法将这两份询问笔录排除,反而一再把刘某这两份询问笔录当成主要的、唯一的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因此,证据确实充分证实检察机关冤诉,人民法院冤判。在铁证如山的无罪证据面前,仪陇县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应当依法撤销错误起诉书!南充市法院和四川省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全部错误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宣告张雍完全无罪!可是,知错未改,坚持错误,甚至直接诬陷,把错误判决维持近13年了!
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共计172页。从案卷笔录中暴露出了三大问题:1、仪陇县公安机关采用引诱、欺骗、伪造、篡改、添加、暴力等非法方法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2、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三份证据;3、法院一再把公安机关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判决。
因此,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由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案卷14页显示的所谓受害人称:“回去之后,我发现自己包内的10元钱和第一个娃儿(张雍)给的100元钱不见了,就向马安派出所报了强奸案”的报案笔录;3、证人许期川“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的过检笔录;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10条共7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上述13条,详情请见《申诉状》。
上述13条违法证据,一条一条地都无以抵赖,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一条一条都铁证如山。依法,没有一条法院能用来定罪处刑!没有一条检察院能用来公诉!没有一条公安机关能作为起诉意见书的依据,不要说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在共和国的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都不应当定张雍有罪,就应当宣告张雍完全无罪!
由上述第(八)显示,徐志涛隐瞒证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三份证据在案卷中都有印证和显示,尚未经庭审质证,因此,申诉人强烈要求南充市检察院责令徐志涛把三份隐瞒了的证据交出来!不能容忍继续隐瞒!
自03年以来的13年间,申诉人分别先后书面向县、市、省和中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交了一万多份《申诉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控告状》、《万言书》等诉状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时至今日,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诸多案件疑点,及先前办案人员种种违法事实,一个也没有依法审查核实,得到处理,反而各种蒙骗忽悠的司法陷阱不断出现。在2015年中,法院、检察院复查本案,程序空转,案件又回到了原点。
现仅就2015年至2016年2月26日,申诉人书面向市、省法院院长、庭长、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厅长、处长、检官,在邮局寄交的书面诉状、时间、收件人、收件单位、邮寄局,一张一张的邮寄单据具实晾晒于下,(不包括上访时当面提交的诉状材料,及在网上提交的诉状材料)。
一、向四川省法院提交诉状和该院复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一)反映诉求,邮寄诉状的情况。1、向王海萍院长:在2015年3月17日;2015年6月17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3日;2015年8月7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9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17日,共计11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2、向立案庭长李守正:在2015年8月22日;2015年7月12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6月8日;2016年2月26日;2015年3月17日,共计6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3、向该院纪检组:在2015年9月6日;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27日;2016年2月26日,共计5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向张金明院长:在2015年6月17日,1次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二)该院对本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2014年11月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决定对本案复查,在11月24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补交材料的通知书,于次日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申诉状》等全部应交的材料。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经过对本案13个月的复查,是依法行使司法权?还是失职渎职乱作为?请四川省法院自己评判!其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省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守正在申诉人邮寄的小包上写下了(2014)川信字第550号复函的草稿,(以该院退回的小包原件为证)。随后,在2015年7月7日收到了该院(2014)川信字第550号复函(该函当即已退回省法院)。该复函类似判决、裁定,声称“本院对你的申诉不再处理,请息诉复判”,既未落款,也未加盖法院的印章,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申诉状、申请书打了一张法律白条。
2015年12月21日,该院田法官在电话中说:这是工作疏忽!在550号复函中不落款,不签章,无日期,是故意,还是疏忽?是村夫民妇也能看穿的把戏!知道吗?你们的“疏忽”,就是当事人的痛苦和灾难!
2、2015年7月29日,四川省法院立案庭用了一块5厘米X7厘米的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上书“已尽申诉,不受理,请息诉”,未落款,未签章,也无日期,完全就是一张废纸片敷蒙当事人!难道这就是李守正庭长领导下的省立案庭对法律的尽忠职守?如此搞下去,取悦了制造冤案者,伤害了申诉人,完全是阴为操作,使附己意!
3、2015年12月21日10点,四川省法院田法官在电话中口头答复:你的材料看过了,以程序为由,叫申诉人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诉。这是省法院立案庭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设置的地方门坎!翻遍十八以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政法委的所有文件规定,和最高法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没有设置程序门坎。18大以来纠正的冤假错案,哪一件,哪一起,程序尚未终结?田法官的口头答复不合法,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乱作为!
法院一再强调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司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请问:对申诉人近13年的万份诉状和申请书用白纸条作法律答复,用废纸片作法律答复,口头作法律答复,不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行使司法权,另搞一套,乱作为,该当如何?
法院通过18大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司法责任制对司法权有明确规定,不信法官会自己把自己往腐败利益链条上捆绑?对法律仍无敬畏之心?在申诉人的帖文中回复:各有各的难处。因此,质疑在本案的复查中法官的司法权受到了左右或支配!
为此,申诉人写下了《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复查本案阴招不断隐瞒真象打黑拳》的书面情况反映,随即分别寄交给四川省法院王海萍院长,省法院纪检组;省检察院邓川检察长、朱晚林副检长、省检察院纪检组,反映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违反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乱作为的事实,时过几月,至今尚未见回复。
法律,“国之重器”,岂容想圆,就圆,想扁,就扁!因此,请求王海萍院长履行领导、组织、教育、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启动重新复查和问责机制,督促改正,重新复查,立案重审,公正判决,彰显四川省法院的公平正义!二、向四川省检察院提交的诉状和该院复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一)反映诉求,邮寄诉状的情况。1、向邓川检察长:在2015年6月17日;2015年8月17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12月19日;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9日,共计6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2、向朱晚林副检长:在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7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6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26日,共计11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3、向该院监察室纪检组:在2015年11月7日;2015年12月27日;2016年2月26日,共计3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4、向张晓勇副检长:在2015年12月12日; 向该院刑事申诉检察处胡处长:在2015年12月19日;向江检官:在2015年8月22日;向刑事申诉厅:2016年2月26日;2015年3月17日,向控告厅张大川处长: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月23日,总共计7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二)该院对本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在2015年8月,四川省检察院江检官电话通知申诉人,指定将《申诉状》等复查刑事案件应交的全部材料邮寄到四川省检察院接待室,由她自己去收取。申诉人再三询问江检官的名字,拒不告知。随后,申诉人于2015年8月22日在邮局特快寄交了全部材料。
在2015年9月,江检官在电话中答复:你的材料看过了,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去申诉。就这样,江检官上下嘴皮一动,作了一个不了了之毫无结果的口头答复,程序空转了一圈,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对当事人字字句句血和泪的诉状,轻轻松松一句话就打发了!
本案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冤案。案卷笔录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公诉、审理中均未依法排除。申诉人在《申诉状》中一条一条地详实指出在案卷多少页多少行,违法办案的人是谁,清清楚楚,可江检官一条也没有审查出来,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笔录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一个也没有核实处理。特别是申诉人在电话中问江检官:对裁定书中第15页,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的认定,看过没有?江检官还毫不知情,证实江检官对本案的复查渎职失职,受到支配左右,要不然就请江检官自己释明,是怎么回事?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该管的,就得管,就得依法履职,依法作为,依法管好,不得凭个人意志把法律、案件事实捏方捏扁!因此,请求邓川检察长启动重新复查和问责机制,查实到底是江检官徇私枉法在复查中失职渎职?还是申诉人有理有据?对本案作出公正明确的复查答复。
三、向南充市检察院提交的诉状和该院复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一)反映诉求,邮寄诉状的情况。1、向贾成刚副检长:在2015年8月22日;2015年9月19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19日;2016年2月17日,共计7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2、向廖全军检察长:在2015年8月22日;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16日;共计4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3、向王岚副检长:在2015年8月22日,共计1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4、向控申处陈处长:在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9月16日;共计3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2015年2月5日向控申处1次寄交了诉状材料。
5、向该院谭莉处长:在2015年5月18日,共计1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二)该院对本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在2015年7月中旬,申诉人上访四川省检察院,该院通知申诉人李世蓉按规定到生效判决的平级检察机关南充市检察院申请复查,随即,上访了南充市检察院,该院当面叫申诉人提交复查刑事案件应交的全部材料,一份也不能少。回来后,依嘱照办了。
该院由控申处陈处长负责复查本案。她经过了半年的复查,于2015年12月15日口头答复:我院复查已经结束,以后不要来了,到省检察院去(有当时的录音为证)。
申诉人左等右盼,陈处长绕了半年的圈子,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疑点,一个也没有审查出来,得到处理,盼来的是陈处长上下嘴皮一动不了了之毫无结果的口头答复。
据陈处长自己向申诉人讲,她不辞劳苦,先后找到了县、市、省原办案人员,对他们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证据。请问陈处长:先前违法乱纪的办案人员,他们能主动承担自己的过错吗?与其说“调查了解”,还不如说“左右弥缝”!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人员,本应首先认真阅卷,审查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了解当事人不服的证据和理由,或律师的意见,依法求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陈处长却把复查重心转移到“调查了解”当年违法办案的当事人。
不看陈处长的动机,只看结果。陈处长复查半年的结果,把案件绕了一圈,又回到了原点。对案卷中明明白白显示的: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冒充签名伪造证据;指供诱供骗供;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陈处长怎么就审查不出来?连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的事实也审查不出来?并且连裁定书中15页法院认定的: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也毫不知情,还问申诉人在哪里,因此,陈处长在复查本案中失职渎职,质疑有串通勾兑,压案捂案之嫌!
随后,申诉人写下了《南充市检察院复查司法案件敷、蒙、抹、盖、捂阴为操作使附己意》的书面情况,提交到南充市检察院、市政法委、市人大,至今无一回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使司法权力的准则,岂容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人员,想方,就方,想圆,就圆!因此,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廖全军检察长、贾成刚副检长,启动重新复查和问责机制,查明本案事实真象,还申诉人的公道!
四、接状不理,为官不为。
反映诉求,邮寄诉状的情况。1、向王邦习院长:在2015年3月17日;2015年11月7日;2016年2月17日,共计3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2、向冯朝勇副院长:在2015年2月5日,共计1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3、向该院立案庭:在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17日,共计2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4、向该院杨处长:在2015年3月17日,共计1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5、向该院立案庭邱书培庭长:在2016年2月26日,共计1次,在马安邮局寄交了诉状材料。
法院通过18大以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最高法和四川省法院又出台了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及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可南充市法院高坐衙门,接状不理,压案不审,尤如摆设,只见和尚,不见撞钟!
综上所述:在2015年中对本案的复查,无独有偶,人民法院经过对本案13个月的复查,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人民检察院经过半年的复查,用口头作法律答复,这些不同形势的答复,其共同点均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这些答复都是在违法违规的前提下作出的,对申诉人无罪的证据一条也没有审查核实!就随意处置,形成了一种捂、蒙、压的惯性驱使!
冤诉冤判对普通百姓是何等的残酷!在近13年间,申诉人一年又一年,一封封诉状,字字句句不断重诉着无罪的事实和证据;一封封诉状,字字句句都是当事人用血和泪写成的;一封封诉状,字字句句都寄托着当事人对党和政府的期望和信任;一封封诉状,字字句句都是当事人渴望人权和安宁的心声;一封封诉状,字字句句都诉说着司法腐败的残暴和申诉人愤怒的呼声!可结果,被随便处置,恶意欺骗、敷衍,无限期地搪塞!
司法机关种下的苦果,自己不承担责任,在公诉、审理、判决、复查中用非法方法和手段,强迫申诉人不断往下咽,一次比一次的伤害更惨重,天理何存?
申诉人三年、五年、十年,更长时间,千呼万诉,长期奔波在伸冤路上,连人身安全也无保障,可是司法机关的院长、庭长、法官、检察长、处长、检官 像走马灯一样,换了一批又一批,升了官,晋了级,风风光光地走了,可是,冤民的冤,年年诉,年年冤,冤案依旧!
申诉人的诉求:1、请求法院或检察院对本案举行一次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大型听证会,直面辩驳,让各界人士评判,促进公正司法,澄清本案事实真象!2、请求四川省人民法院王海萍院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邓川检察长启动重新复查本案和问责机制,或指令下级法院或检察院重新复查,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公道!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张煜、李世蓉
电 话: 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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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s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6-3-12 19:26
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守 ...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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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法律赋予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约制”的办案机制,巳演变成了“重合作、轻监督、联手共赢、利益均享的同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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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各种违法犯罪在阳光下现形,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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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应当一再向完全无罪的人司以刑事追究!
——请求法院检察院依法排除案卷中两份虚假询问笔录的申请书
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人大:
03年以来,法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和判决、裁定、通知确实错误,对被告人张雍定罪处刑的主要的、唯一的证据是:仪陇县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在案卷中收集的所谓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这两份询问笔录中存在的违法事实众多,这里仅列出几条主要的。依据事实,依据法律,申诉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两份虚假询问笔录的理由,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
一、仪陇县公安局用非法方法取得了两份询问笔录。
本案所谓受害人,共提供了两份询问笔录,在案卷中的编号顺序是第1页至16页。第一份询问笔录第1页至6页,第二份询问笔录第7页至16页,共计16页。
由两份询问笔录共同显示:公安机关取证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20、123、124、125条规定的法律程序,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瞒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及“应当签名或盖章”的规定。由两份询问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取证时未依法履行这两项法律程序。
退一步讲,就按照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这两份询问笔录显示:证人(小姐)在她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中,一是编造撒谎;二是签假名不捺印;三是想收回被偷的110元钱,就歪曲事实,隐瞒案件事实真象;四是公安办案人员篡改添加询问笔录;五是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添加出来的;六是公安机关张冠李戴,受害人是移花接木出来的,这些违法证据在两份询问笔录中显示得清清楚楚。公安办案人员离开了法律和程序的约束及保障,取证时带着主观性和随意性,这是违法取证造成的严重后果。
这些事实不仅有办案程序上的违法,证人的违法,主要还是公安办案人员主观随意操作的违法,在相互作用下,所以,公安办案人员竞然在本案案卷中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案卷中都能得到显示和印证,创造出了在一案之中违法证据之最的吉尼斯纪录。这些违法证据,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对部份已有明确的认定。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 号裁定书15页认定:“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
仅南充市中级法院对这两项违法证据的认定,按现行法律规定,张雍就不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张雍完全无罪!
请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违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所有证据有何真实性可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违法证据定案,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吗?这是申诉人对两份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的理由之一。
二、证人(小姐)在两份询问笔录中编造撒谎提供虚假证言
证人在第一份询问笔录第2页中称:“四人拉”进天浴洗脚房,在相隔几小时后,又在第二份询问笔录第7页中称:“二人推”进天浴洗脚房。
所谓“四人拉”,由案卷证据显示:“四人”中的杨志,在79页证实:杨志当时在楼下睡觉。“四人”中的曹鹏,由证人许期川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当时曹鹏在许维网吧上网。“四人”中的李新国,当时在案卷笔录第75页中就向公安机关证实:“如果推了(小姐)的话,愿意接受法律的从重处罚”。因此,不存在“四人拉”进天浴洗脚房的事实,证实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编造撒谎!
所谓“二人推”,“二人”中的李新国,不仅在案卷笔录中第75页否定了“推、拉”的事实,而且在03年9月8日的调查笔录中再一次对“推、拉”的事实进行了否定。证实证人仍在询问笔录中继续编造撒谎!
请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证人(小姐)编造撒谎的两份询问笔录能作为公诉、判决的依据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证人编造撒谎的证言认定强奸案,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吗?这是申诉人对两份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的理由之二。
三、证人(小姐)想收回被偷的110元钱隐瞒了案件事实真象
由询问笔录第5页和第6页小姐自己证实:她的提包内共计只有110元钱,其中100元票面的一张,是张雍给的,10元票面的一张,是她自己的。这110元钱被曹鹏偷了。
可在案卷笔录第41页显示,杨志称:顺手在小姐包里抓了一把钱和物品出来,在烛光下一看,是60元钱,一张50元票面,一张10元票面的,交给了张雍,张雍说他的钱是100元的新钱。
在案卷笔录第53页显示,许期川称:我便和杨志一起进了包间,杨志在小姐那里偷了60元钱,我当时从包内拿了一张50元的,一张10元票面的,交给了张雍,张雍说不是这60元钱。
由这些证人证言显示:杨志一个人单独偷了一次,又伙同许期川偷了一次,许期川偷了一次,共计二人三次偷得了180元,其中三张50元票面,三张10元票面的,而小姐自己说:她的提包内共计只有一张100元的,一张10元的,证实证人是说谎编造搪塞公安,质疑公安办案人员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要不然怎么会各自编造,争相供认,漏洞百出呢?
小姐在询问笔录第14页证实:“回去以后,我就发觉第一个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 100 元钱,及自己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哭了,后来,我就向马安派出所报了强奸案”。
由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之后,自己进入包间内,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
这两份证据共同证实:小姐报案是在钱被偷了之后才产生的,报案的目的是想通过公安机关把被偷的110元收回来,哭也是发现自己钱被偷了才哭的,并非别的原因报案和哭,也明确地证实100元钱是先前与第一个发生性关系的娃儿给的,与第一个娃儿(张雍)发生的性关系是买卖的卖淫嫖娼关系。先卖淫,后被曹鹏、杨志不给钱强奸,在询问笔录中显示得清清楚楚。
小姐在报曹鹏杨志不给钱强奸的同时,事必会暴露出先前收张雍100元卖淫的违法事实,于是也说成“半推半就”的意思。故意掩盖了收钱卖淫的事实和案件事实真象,而法院、检察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也忽视了这一证据间的因果关系。
试想:如果小姐的钱没有被偷,曹鹏、杨志也像张雍一样拿钱嫖娼,小姐还会报案吗?还会把自己收下100元之后,自己进入包间,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发生的性关系说成“半推半就”吗?小姐怎么表述,你法院就怎么认定,假如小姐说当事人杀了人,难道也要照此认定?
法院把张雍给钱嫖娼认定为强奸,极为不公平。世界上哪有卖淫小姐收下100元嫖资之后,是自己进入包间,自己宽衣解带上了床,性过程配合默契和谐,法院还要定为强奸罪的道理吗?
由案卷笔录显示:小姐的报案笔录及证人的过检笔录;案卷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被仪陇县检察院隐瞒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拿出来当庭质证,一直隐瞒至今。在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上,仪陇县检察院参会检官站出来为本院副检长徐志涛隐瞒证据辨称:这三份证据是内部材料。依法,这三份证据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依法应当当庭质证,而不应当隐瞒不示法庭!该检官的公开辩解,旁证了这三份证据确实被仪陇县检察院隐瞒了。隐瞒证据就是隐瞒案件事实真象!因此,强烈要求仪陇县检察院把隐瞒了的三份证据交出来,还本案事实真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所谓受害人为自己卖淫推脱的话认定强奸,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吗?这是申诉人对两份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的理由之三。
四、公安机关对证人( 小姐)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进行了篡改添加。
在所谓受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 9 页顺数第 9 行,公安办案人员在取证之后,又添加了“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笔录中,其它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分又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 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唯有篡改的部分未捺印。证实公安机关未经被询问人知道或允许,单方面将取证后的笔录进行篡改添加,所以,不敢捺印。公安篡改添加第二份询问笔录的事实清楚,铁证如山。
公安办案人员篡改添加本身就挟带着个人意图,带着个人意图收集的询问笔录失去了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法院在审理判决时并未依法排除这一违法证据,反而把公安办案人员篡改添加的语言,认定为是对受害人的“语言威胁”。这个威胁的话,由案卷证据显示:既不是许期川说的,也不是小姐说的,也不是张雍说的,是办案人员篡改添加在询问笔录中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篡改添加后的询问笔录定案,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吗?这是申诉人对两份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的理由之四。
五、所谓受害人“刘琴”的印证名字“汤晓莉、刘羽”是公安篡改添加的。
在询问笔录第15页显示:我户口上的名字叫“刘琴”,在仪陇名叫“刘羽”,还有一个名字叫“汤晓莉”。请问仪陇县公安机关:在收集第一份询问笔录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汤晓莉”,未捺印,没有真实姓名“刘琴”签字捺印,姑且就算公安机关工作疏忽。那么,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刘羽”,连使用的假名前后也不一致,按公安办案人员的记录,小姐明明白白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叫“刘琴”,为什么不叫签真名?仍然签假名!在一份询问笔录中就使用了两个假名,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刘羽”,仍然没有所谓受害人“刘琴”的真实名字签名和捺印,这还能算工作疏忽吗?在一个重大强奸案中,竞然没有一份受害人以真实姓名签字捺印的笔录!你法院判定当事人的强奸罪,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吗?
一个不敢在询问笔录中签真实姓名的受害人,她所提供的证言证实笔录,还有什么真实性可言?一个不敢证实自己是受害人的受害人,还叫受害人吗?一个没有直面证实自己就是受害人的案件,这个案件还能成立吗?法院为一个不承认自己是受害人的受害人主持公道,对被告人来说,就是栽赃陷害!
为了使“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这个名字得到印证,公安在案卷第 90 页问:“那名小姐(即公安捏造的被害人)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后来在案卷第 100 页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安桃花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已被羁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名字,现在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汤晓莉、刘羽”,唯一的解释,证实笔录被篡改添加。在其他证人的笔录中 第 60、79、80、81 页,和所谓受害人的笔录中第 15 页公安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和手段。 尽管公安办案人员搅尽脑汁,但证据间存在矛盾,仍得不到证实。这是一个村夫民妇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怎么就看不清呢?(请见案卷第 15、60、79、80、81、90、100 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证人自己也不承认自己是受害人的受害人,也不敢在询问笔录上以真实姓名签字和捺印的受害人认定强奸案,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吗?这是申诉人对两份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的理由之五。
六、由询问笔录和户口证明表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出来的
南充市中级法院( 03)南中刑终字第 167 号判决书,和(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认定本案被害人叫“刘琴”,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该户口表上载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沒有另外的名字。(请见案卷第 19 页和裁定书第13页)。
由询问笔录第 1 页上显示: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 6 页上的签名人叫“汤晓莉”,未捺印;第二份询问笔录在第 7 页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 16 页上签名人叫“刘羽”。被询问人与签名人不一致,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和签名人与户籍证明表上的名字也不一 致。(请见案卷第 1、6、7、16 页)。
既然所谓受害人的户口证明与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存在矛盾,那么,庭审时法院就应当出示案卷 110 页显示的 7 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让张雍当庭辩认,或者让所谓受害人到庭指认张雍,这些法律程序都未履行,法院凭什么证据就认定“刘琴”是本案的受害人?
由此显示:所谓受害人有户口证明的,沒有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沒有户口证明;认定被害人是“刘琴”,询问笔录却是“汤晓莉、刘羽”的,审理时又没有履行对这一证据的质证职责。以此论推,公安同样也可以随意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许琴或王琴” 的户口证明表,一口咬定说“许琴或王琴”就是“汤晓莉、刘羽”,是本案受害人,按法院的办案逻辑,同样成立。证实公安机关可以随便移花接木,暴露出了证据间可复制可变更的虚假性和随意性!
“刘琴、汤晓莉、刘羽”谁是本案的被强奸受害人?相互沒有关联,无据可查,无据可证,户口证明上的载名与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相互不具备证明力,存在矛盾。既然法院认定“刘琴”是受害人,怎么连以“刘琴”签字捺印的笔录一份也沒有?能证实“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吗?得不到印证,只凭主观认定,篡改添加, 这与栽赃陷害有什么不同?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虚设冒充替代的,是栽赃陷害。法院连受害人是谁也未审查核实清楚,随便栽赃一个就定案!
本案已历经13年了,请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既然你法院判了张雍10年强奸罪,既然检察院多次公诉,没有理由不让张雍明白他到底强奸了谁?谁是本案的受害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十年,连受害人也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清楚,审查核实明白,于情于理于法律说得过去吗?这是申诉人请求依法排除两份询问笔录的理由之六。
综上所述,本案所谓受害人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存在的违法证据竟有6条之多,依法,就是存在1、2条,这两份询问笔录就应当依法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不应当一再作为定案的主要的、唯一的依据!
申诉人申诉、上访、喊冤13年来,不仅先后分别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交了一万多份申诉状、申请书,接状不理,压案不审。万般无奈,上网申诉,现已有五亿多中、外网民为本案吁吁公平正义,主管部门听而不闻,视而不见,只在取贴封贴上下功夫,取了上,上了取,没完没了。干着掩耳盗铃的事。
直到2015年,四川省法院复查本案,用白纸条、废纸片、口头作法律答复。2015年四川省检察院和南充市检察院复查本案,均用口头作法律答复。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在会上竞然公开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绕来绕去,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理由、诉求、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一条也没有审查核实,一条也没有得到处理解决。难道这就是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办案终点?难道就是用这种方法“让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去感受公平正义?”
13年来,申诉人不仅在申诉状、申请书中一条一条地指出检察院冤诉、法院冤判的证据在案卷中多少页多少行,违法办案人员是谁,并且上访时拿着本案172页案卷笔录,当面一条一条地指给主管部门看,在举国上下尚未找回公道!
毎当案件快有启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天平又从“一穷二白”的百姓一方,倾斜到了“富得流油”的腐败一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高举的法律大旗背后,到底是谁在操纵公平正义?为什么百姓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冤案13年也得不到纠正?到底人民的法院还有没有公道可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共同规定,申诉人请求:1、请求人民检察院撤销用两份违法询问笔录作出的公诉,配合人民法院再审;2、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用两份违法询问笔录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立案再审,公正判决,彻底纠正,还本案事实真象。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号 张煜、李世蓉

电话 :1315852984913228257938 2016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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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真相、捍卫法律、制约官权、维护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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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彻查吧!别让百姓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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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守卫司法公平正义
的防线,人大不能缺位。因为其对司法机关监督责任履行到位的
使命,实际上早已融入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期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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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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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6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080789 发表于 2016-3-11 18:31
揭露真相、捍卫法律、制约官权、维护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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