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新的民事诉讼法不理解,望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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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5-31 15: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事情是这样的,为了保护隐私,我用的是化名
我的一个朋友甲,甲的父亲死后,甲的大伯领了甲的父亲的安葬费1万元,甲的大伯说替他的父亲交了医药费7千元,经过法院调解,甲的大伯给了甲3千元,调解书生效三年后,医院才告诉甲,医药费在甲的父亲死前早已结清,甲这才发现被甲的大伯欺骗了,请问甲可以向原法院申诉要求再审吗?过了申诉时效了吗?
希望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原文中的 “知道”做出解释,是知道什么 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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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31 15: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是针对原来的判决而言的。这里原调节书生效是基于认定大伯负担了医药费,所以才产生那样的调解。而现在有新证据表明大伯根本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占有那7000元,所以可以提起新诉讼,如楼上所说,诉不当得利,而不用申请再审。具体条文:民法通则92条、民法通则意见131条.不当得利是追究物权归属,没有诉讼时效,所以你诉不当得利肯定能受理,注意找到你大伯没有付医药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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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31 15: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金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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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31 15: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申请再审。 直接到发法院起诉甲的大伯,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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