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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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6-3-17 17: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设备厂因为企业业务扩展的需要,公开向社会招聘财务人员,2009年3月20日,某财务人员李某到该厂应聘,由于李某业务能力较强,该设备厂决定聘用李某,该设备厂与李某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约定李某在该厂从事一般的会计工作,月工资为56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一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2009年10月9日,李某因为找到了待遇更好的工作,于是向该设备厂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表示将在11月9日离职,但该设备厂拒绝李某的辞职要求。李某无奈,于12月15日离开了该设备厂,转到另一家公司上班。该设备厂对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李某向该设备厂提出辞职是否需要经过该设备厂的同意?为什么?
(2)该设备厂要求李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字数2000~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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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7: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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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7: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你可以不要出一分钱,就是打官司你也不要出钱,因为没有规定就是没有约定,如果钱不多,你又找事不到,就好好跟老板说说,请少了一点,现在就业不易啊,你考虑一下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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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7: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需要同意。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不合法。违约金只适用培训和商业秘密情形,该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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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7: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在这场事故中有重大故意或者过失,你是要负一部分责任。如果不是如雇主完全承担。但无论什么情况雇主必须先赔偿。关键看这场事故你是负什么责任。是否有重大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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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17 17: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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