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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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6-5 17: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分析: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大儿子刘海洋,大女刘海炎,小女刘海立。刘德仁的妻子早亡。
大女儿1994年嫁到沙河县工作,小女儿1996年嫁到南平县。大儿子与刘德仁同在老家安明
县。
1997年刘德仁去世,留有私房六间,两个女儿闻讯赶回,事后并未与刘海洋谈及继承之事。 1998年刘海洋去世,其妻将六间私房中得一间留下居住,其余卖给村民李大名,刘海立闻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问:l、本案件应有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件那些人应当参加诉讼?各自得诉讼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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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6-5 17: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纠纷管辖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安明。刘海洋妻子----被告刘海立----------原告刘海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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