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变更劳动岗位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0-6-6 1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在合同中甲方有注名.如乙方不能达甲方的要求可根据需要变更其劳动岗位.但是乙方也不愿意变更劳动岗位.那么我想请问这份在合同中注名如乙方不能达甲方的要求可根据需要变更其劳动岗位是否有法律效应?还是应该废除这一部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6-6 1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