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如何规制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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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5-26 0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应该如何规制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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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26 0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奶,一种称谓,现在经常指被已婚男士包养的年轻女士。含有贬义。延伸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婚外同居的性质已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矫枉过正的做法,如在司法实践中歧视“第三者”,忽视对他们应有的权益保护等等。一些媒体在报道有关“包二奶”的事例时直接把“第三者”称为“二奶”,就是一种极不妥当的做法。事实上,这已直接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纠正。 据考证,所谓“二奶”,在解放前是指夫所纳之妾。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刑法禁止重婚纳妾,“二奶”的含意已有了较大的变化。按照时下约定俗成的说法,“二奶”一般是指与已婚男子长期同居生活的女性。但不管如何,“二奶”是对特定女性的贬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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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26 0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重婚罪”的具体条款,里面有详细地规定如何规制这些现象。但是这位朋友,我们现在的状况,貌似不是法律上有缺陷,而是执法、司法上面人治大于法制,错不在法律,而是在执行法律的人和体制上。很多人都知道包二奶不对,但是他们照样在包,甚至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在包二奶。所以,社会的可悲之处不是在于我们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是中国人口太多,素质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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