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撞残不如撞死”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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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9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爆出以裸体阻止交通事故后救人的“女版药家鑫”,触目惊心,令人深思。她,还有其他的交通事故肇事者为何有“撞残不如撞死”的心理?关键是我们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拙劣。如果法律作出如下规定,驾车的人还会有这种心理吗?撞死一个人,无论户籍如何,其继承人从肇事方获取的赔偿款,都等于把这个人撞成植物人的赔偿款。赔偿款总额(以X表示)的计算,以我国公民上一年度的平均寿命减去被撞死的人的年龄,所得岁数差,以A表示;用该岁数差乘以上一年度的全国人口的平均年收入(用B表示)。计算公式:X=AB。如此,无论在我国哪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极度残疾(残疾程度较轻的,赔偿金按照适当的百分比降低),无论死者的身份如何,无贫富差别,无城乡差别,无官民差别,中国公民的“命价”都是一样的,中国公民的生命都是同样宝贵的。这样不仅有利于消除交通肇事者的避重就轻的投机心理,还有利于培养人们对他人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和爱护。赞同的网友,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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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这个方案还是有问题。如果一个寿星被撞死或撞残了,怎么赔偿?应当规定有最低额度的死亡赔偿金,无论撞死的人岁数多大,这个是必须赔付的。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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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撞死的构成杀人罪。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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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m356][em356][em356]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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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医院的高价格有一定关系,楼主这个话题值得当权者制定政策的人深思了。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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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团结起来,呼吁改进!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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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撞死不特定多数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重的,可以判死刑。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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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耗子 发表于 2012-6-28 13: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和医院的高价格有一定关系,楼主这个话题值得当权者制定政策的人深思了。

“耗版”说得有理,与医院的不合理收费有关系。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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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鱼TKD 发表于 2012-6-28 23: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师的话语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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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gyi111 发表于 2012-6-28 1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故意撞死的构成杀人罪。

律师的话语更专业[em352]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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