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36125号原告李溪林与被告张剑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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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06: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粤0111民初36125号张剑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溪林与被告张剑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361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剑明向原告李溪林退还工程款15000元。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张剑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李溪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电话:020-83008339、8300825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四庭刘笛、吴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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