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34924号原告詹前潭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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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06: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粤0111民初34924号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詹前潭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相关材料予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詹前潭按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镇中南路一街一巷15号602房(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神山大道西(南国家园)八层住宅自编为第10座6楼602号单位,即神山花园一巷15号602房)的房地产权证;原告詹前潭同时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房余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仙苑直街自编222号江高法庭联系人:纪助理电话:370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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