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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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5-28 14: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到某市环保局登记申请建设台球厅。该环保局经审核发现,李某申请的台球厅项目与二楼居民毗邻,遂依法要求申请人征求毗邻居民意见。7月28日,环保局收到申请人李某全部申请材料及毗邻居民意见,即审批了该建设项目。8月8日,环保局接到该项目毗邻居民赵某的申诉材料,称申请人冒充其出具意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请求环保局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环保局经调查发现,赵某反映情况属实。李某也承认了其冒充赵某向环保局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并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作出书面检讨。8月12日,环保局作出撤销台球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
李某不服环保局作出的撤销其台球厅环保许可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认为该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自己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思考】 1.环保局最开始审批有无瑕疵?
2.环保局撤销项目许可有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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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28 14: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1、存在瑕疵,该种类许可的授予不应由环保局来作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2、依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未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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