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什么样的欺诈适用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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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1-1-17 07: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第五十九条在《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但商品价格或者服务费用较高的,增加赔偿的金额可以在一倍以内。”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观点1:这是对《消法》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民事权利上的平等;
观点2:《消条(修订草案)》的表述与上位法《消法》有冲突,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
观点3:《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宗旨是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只要构成欺诈就应该加倍赔偿,而不应以价格判定;
观点4:《消法》规定双倍赔偿不合理,会导致消费者以此要挟经营者,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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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7 07: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敢卖歪货,就不要怕双倍赔偿。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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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7 07: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这个很难啊~~~~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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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7 07: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给予欺诈行为以重处!!!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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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7 07: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修订草案》是消费者维权事业的重大法宝,也是消协组织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为了更全面、有力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对第二条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建议增加“工作、学习、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2、对第三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建议增加“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舆论监督。” 3、对第十九条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在发现有严重缺陷的商品时,建议增加“市消费者协会”。 4、对第二十一条中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建议增加“经营者”应当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5、对在修订草案中没有私家机动车的条款,建议增加“电动车、摩托车、私家小车”的相关规定条款。 6、在对五十三条中鉴定费,“或者争议双方协商垫付”建议删去这句话,才对消费者有利。评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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