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高温致死”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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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9 01: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下旬以来,中国西北、华北、江南、华南等地出现大范围高温天气,部分地区出现40 以上极端气温。
伴随高温而来的死亡事故也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户外作业的劳动者,近期广受关注的济南8名户外劳动者因高温死亡也并非个案。
早在6月中旬,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因出现40 至44 的最高气温,导致20人中暑住院,其中3人死亡,中暑患者主要是种植哈密瓜的农民工。而据《信息时报》消息,7月22日,在广州打工的广西藤县籍民工谭忠球因中暑被送医抢救,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次日身亡。2010-8-5 08:06 新京报
此类事情频发不禁引起了我们的思考,谁应该为这些劳工负责?政府?用人单位?这也加强了我们大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注。
早在2007年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建设部门也相继出台高温停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非强制性,没有法律强制效应,被质疑“成为一纸空文”。
去年7月,杭州市总工会、市经委、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气温达到35 以上时,11时至15时期间应暂停在阳光直射下作业;气温达到38 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
政策不是没有,可是全部都成了纸上谈兵,执行的力度根本就不到位。有些用人单位根本就未实行任何措施,工人在高温下作业的安全保障几乎为零,即使发放补贴那也是少数单位,话说回来,补贴了又有什么用,根本上无法保障劳工的权益。
在中国,低端劳动者是不被重视和关注的人群,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也不知如何维权,即使拿起了法律武器,前面的路仍然困难重重。
这件事,应该引发我们几方面的思考。
一、政府的能力。一个政府履行职能的程度直接体现了政府能力的大小。政府职能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公共服务,我们的政府给了我们完善的公共设施和一套“完美”的服务方案,可是,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都难以实现其他的不都是冠冕堂皇的说辞了吗?!和谐社会,怎样才算和谐?弱势群体权益无法保障,贫富差距扩大,这难道不值得关注吗?“服务型”政府,服务的重点更应该放在低端群体的身上。
二、法治的完善。已实施50年未经修改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作为我国现行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规,该条例早在1960年颁布实施,半个世纪过去了,这条例依旧,可早已不适合现状下的劳动保护。相关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无疑是重点工作。另外,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加入相关内容,2007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发出通知,公布新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除了明确社会保险等内容之外,还提出高温费、职业危害防护、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具体数目等内容须写入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代保管合同。不过,现实中,很多单位根本就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更别说这种更不利于他们的合同了,不然的话他们的“利益”从哪里捞?
三、中国人的文化认同、平等意识。这一方面是我最想谈的,中国社会存在这种现象,职位被人为地划分为高低贵贱,表面上也许没什么,但是我们从意识里存在这种思想,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好好学习,否则以后扫马路或者在农村种地等等,无意中我们就认可了这种说法,“扫马路”就不是好职业,只有没出息的人才做这种工作,因此,整个社会形成了这种文化认同,我们看不起那些低端劳动者,他们工作累,工资低,不受尊重,然而,我们的生活最离不开的就是他们的工作!他们得不到社会的尊重,自然也得不到重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不平等待遇,这种意识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阻碍我们社会法治的进程,阻碍我们文化的发展。这些现象的发生,跟我们社会的文化认同是紧密相关的,只有我们在文化意识里实现了平等,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试想一下,如果真的能够工作不分高低贵贱,低端劳动者得到的与高级人才相当的待遇和尊重,这种现象还会发生吗?我并不崇洋媚外,可是,在美国,一个修水管的能够买的起私人游艇,他得到的待遇和尊重并不比一个医生或者律师差,这难道不是差别吗?只有在我们意识里去平等的看待各类职业和劳动者,我们的社会才会实现平等,不过,这需要很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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