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政府逼着我们去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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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9 | 回复89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2010年4月6日,发邮件到顺德区区长热线,咨询计生问题:
  
  To: [email protected]
  Sent: Tuesday, April 06, 2010 1:42 PM
  Subject: 再婚生育的问题咨询
  
  你好!我有一个再婚生育的问题,想咨询一下:
  
  1. 女方为北滘镇农村户口,跟前夫生有一女。04年办离婚手续时,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离婚协议上有说明并有民政局盖章。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前夫要求拥有女儿的抚养权,经协商最终女方同意,双方签了协议并打了指印,但没有民政局的盖章。女儿这几年也一直跟随前夫生活,由前夫抚养。
  
  2. 女方最近想再婚并再生育一个小孩。男朋友方也是再婚,有一女儿但没有抚养权。这种情况,新组合家庭事实上没有子女。但最近才了解到,女方当初的离婚协议没有办完善,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再生育一个小孩?如果跟政策有抵触,如果补充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再生育一个小孩?
  
  谢谢
  
  二、2010年4月13日,收到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答复:
  
  From:
  Sent: Tuesday, April 13, 2010 5:09 PM
  Subject: 关于再生育问题的回复
  
  你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方可申请再生育”。同时,省条例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以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为准,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不予认定,不再批准生育。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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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2010年4月13日,收到回复的当天,再一次发邮件到区长热线,强调了我们的实际情况。
  
  To: ;
  Sent: Tuesday, April 13, 2010 6:59 PM
  Subject: Re: 关于再生育问题的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回复。
  
  这几天,我也查阅了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资料,也理解政府为了控制出生人口所做的一些规定。但是,我想强调一下我们的事实情况:
  
  1. “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前夫要求拥有女儿的抚养权,经协商最终女方同意,双方签了协议并打了指印,但没有民政局的盖章。女儿这几年也一直跟随前夫生活,由前夫抚养。”
  
  我相信,这份新的离婚协议也可以当成是在离婚期间所签定的。女方跟前夫所犯的一个过错,就是不知道这份协议,也要到民政局备案。我们并不是要变更抚养权,而是希望政府认可在离婚期间的那份新协议。或者说,希望政府提供一些渠道,比如说,政府的调查也好、法院的判决也好等等,让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2. 我还想强调,女方的前夫也是按照他拥有女儿的抚养权去做的,女方的前夫并没有从中获取更多的生育权利。如果需要,政府完全可以调查前夫目前的情况。如果女方的前夫从中获得了更多的生育权利,我们也明白女方应该没有权利申诉要求生育权了。
  
  我们理解政府这些条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种形式的人口超生问题。我也想信,我们的要求并没有违反政府这一目的。想象一下,如果因为当初一个不懂的错误,没有到民政局备案而导致失去了生育的权利,这会给准备组合的新家庭以及双方的亲友带来多大的困难。我们也相信政府,一定能够从民情出发、从实际情况出发,不会因为一个普通市民的错误,就完全斩断了给人们改正错误的机会,这可是生育的权利啊,不是一些无关要紧的小事啊!也许对于政府办事人员来说,这只是一个事不关已的小事情而已,但是我们很希望相关人员,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本着帮助人们解决困难的理念,更认真更负责地对待这个实际情况,给我们提供确确实实的解决方法。我也相信,这个事情我们一定会有合理的解决方法的。
  
  谢谢!
  
  四、2010年4月19日,又收到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答复:
  
  From:
  Sent: Monday, April 19, 2010 5:00 PM
  Subject: 关于生育政策
  
  你好!你的情况我们经过讨论和研究,但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因此我们无法逾越法律的规定,否则我们的违规审批也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请谅解我们的工作!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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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2010年4月20日,没有其他方法,只能继续向区长热线申诉:
  
  To: ;
  Sent: Tuesday, April 20, 2010 12:55 PM
  Subject: Re: 关于生育政策
  
  您好!
  
  我再次查看了我上一封邮件的内容,相信我可以说的话基本都说明白了。我想补充的是:
  
  1. 我们并不是请求你们做违法行政行为,我们只是要求政府根据事实情况,认可当初离婚时(期间)签定的新的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才是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女方和前夫真实情况的离婚协议。
  
  2. 我昨晚翻查了当初两份协议和离婚证书,我想道歉的是,两份协议的间隔时间是一个月零两天,并不是我之前说的一个月之内,但我相信这一点并不会改变整个事情的性质。上面也有双方长辈做为见证人的签字。
  
  3. 我也想咨询一下,做为目前经手处理这个情况的是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哪个部门或人员。我很难相信,“经过讨论和研究”,难道就没有相关人员对这种情况说几句合情合理的公道话?
  
  我不相信,人民的政府会因为公民的一个小错误,就把生育的权利都剥夺了,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不给公民一个改正的机会。这只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啊!如果没有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我们也只能从我们可以找到的各种途径和方法,不论结果如何,继续这艰难的维权之路。
  
  此致!
  
  六、直到2010年5月13日,才收到以下的回复。
  
  From:
  Sent: Thursday, May 13, 2010 4:06 PM
  Subject: 生育政策回复
  
  你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方可申请再生育”。同时,省条例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以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为准,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不予认定,不再批准生育。我们生育指标的审批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七、我已经没有什么话好说,这就是我们的人民政府、这就是我们的公务员、这就是他们对待老百姓问题的做法???恳请广大网友给我们支支招,有没有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恳请广大网友声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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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2010年4月20日,没有其他方法,只能继续向区长热线申诉:
  
  To: ;
  Sent: Tuesday, April 20, 2010 12:55 PM
  Subject: Re: 关于生育政策
  
  您好!
  
  我再次查看了我上一封邮件的内容,相信我可以说的话基本都说明白了。我想补充的是:
  
  1. 我们并不是请求你们做违法行政行为,我们只是要求政府根据事实情况,认可当初离婚时(期间)签定的新的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才是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女方和前夫真实情况的离婚协议。
  
  2. 我昨晚翻查了当初两份协议和离婚证书,我想道歉的是,两份协议的间隔时间是一个月零两天,并不是我之前说的一个月之内,但我相信这一点并不会改变整个事情的性质。上面也有双方长辈做为见证人的签字。
  
  3. 我也想咨询一下,做为目前经手处理这个情况的是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哪个部门或人员。我很难相信,“经过讨论和研究”,难道就没有相关人员对这种情况说几句合情合理的公道话?
  
  我不相信,人民的政府会因为公民的一个小错误,就把生育的权利都剥夺了,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不给公民一个改正的机会。这只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啊!如果没有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我们也只能从我们可以找到的各种途径和方法,不论结果如何,继续这艰难的维权之路。
  
  此致!
  
  六、直到2010年5月13日,才收到以下的回复。
  
  From:
  Sent: Thursday, May 13, 2010 4:06 PM
  Subject: 生育政策回复
  
  你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方可申请再生育”。同时,省条例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以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为准,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不予认定,不再批准生育。我们生育指标的审批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七、我已经没有什么话好说,这就是我们的人民政府、这就是我们的公务员、这就是他们对待老百姓问题的做法???恳请广大网友给我们支支招,有没有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恳请广大网友声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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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声讨,自己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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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这样简单的一刀切的条例,可以害死不少这样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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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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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啊,遣责政府的冷落和不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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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考虑上法院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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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2: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支持!考虑咨询一下上法院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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