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16组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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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书
  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第16生产组5亩承包地被霸占10年,福建省人代会先后在2012年元月15日通知晋江市政府办理又在2013年元30日、2014年元月13日和4月9日3次通知泉州市政府依法办理“违法占地”至今未办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经济遭重大损失,违法占地分子依然逍遥法外。详情请看投诉书,省人代会通知公文,相关资料和证据及当前市县两级法院如何审理。
  投诉请求:请求泉州市政府遵照省人代会通知精神,严办“违法占地”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投诉陈述
  1982年分田到户,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把址在池店村南高干渠以西与泉州开发区管辖美泰路以东,南至原志成水泥厂工房,北至池店镇唐厝村前山涵洞口的土地(新沟地),以每年向国家池店粮站交12担公粮承包给16组。同年2月16队(组)与大队(村)签订以《池店大队第16队分6个作业组生产责任制计算表》为形式的承包合同书。新沟地分成30小块由16组25户承包,每小块需交40斤统购粮。清濛开发区(泉州开发区)成立前,16组沟地南端5户承包的5小块与15队沟地一齐被志成水泥厂征用。1996年清濛开发区开始征用池店村山地,明确表示因南渠要拓宽,不征用16组沟地,并在山地与16组沟地间建了一道长约二、三百米石墙把沟地隔开,沿石墙顶建美泰路,沟地继续由16组20户经营。02年晋江市水利部门对南高干渠进行拓宽3米时,还对这20户发放了征小部分沟地补偿款与果林赔偿金各壹万多元。
  2003年池店村委会副主任14组李清群侵占16组沟地南段1.7亩建加油站。07年13组李建强,17组李其贤、李春贤强行砍掉毁灭16组沟地数10棵5米高龙眼树霸占北段3.3亩建大工棚租给外地人作废品收购站,中段4亩依法出租给本村民。
  16组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均未处理。16组认为晋国土资信【2010】157号文件不合事实,16组南渠旁地段96年没被泉州开发区征用,于2010年10月16日将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晋江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近二个月调查审理,了解该地没征用,就称:“国土资源局没占16组土地,只是书面答复,要状告占地者。”把起诉状和157号原件退给16组,不了了之由行政案件转为民事案件。2011年3月17日将李建强等人诉到晋江法庭,立案厅称:“不能集体状告,要以户起诉,并3份村证据复印件加盖村公章。”即82年16组与村签订承包合同书,02年南渠拓宽3米晋江市水利部门发给16组征部分沟地补偿款与果林赔偿金。因支部书记拒绝盖村委会公章,导致市县2级法院以证据不足,裁定不受理(注:2次申请调取村证据遭晋法院拒绝)。
  2012年元月15日16组上访,省人代会通知晋江市政府办理,2月13日下午3时,晋江市政府召开信访接待会,2月26日晋江国土资源局作晋国土资信【2012】39号文件答复。接待会上池店镇政府代表称:“16组被占新沟地是‘村承租公地’,镇要收回所有‘公地’办公益事业”。这披露了镇与村借“公地”之名指使村民霸占5亩承包地进而侵吞16组近10亩新沟地,遗憾是大会领导对违法侵权言论及行为不指责又以要走司法途径为由不予办理。39号文件称:“被占土地是‘池店村委会承租公地’并非承包责任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第3条,第12条,第32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排除出租制度。村民委员会只作发包方,村民才是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发包方池店村委会无权以出租形式转让土地,否则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对集体研究作出违法侵权文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刑责。各级政府土地部门都借口被占土地 96年被泉州开发区征用推卸责任不予处理。在复查复核意见中把市县2级法院都是“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公然揑造为“反映人对被占土地没经营权”的“判决书”为“违法占地”辩护。
  2013年元月30日16组再次上访,反映有关部门在办理中袒护,保庇“违法占地”,把谎言当证据而反映人提供村原始资料及其他铁证置之不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5亩承包地仍然被占。省人代会及时通知泉州市政府办理。泉州市信访局作泉信复函访[2013]37号文件答复,称:“要走司法程序”拒绝办理。违反了省人代会通知精神“承包地信访事项不属法院也不属检察院,属政府机关职权范围”。
  16组经多次上访,池店镇政府和村委会都在上述3份村原始资料盖公章,证明是村证据复印件。起诉人于2013年7月16日再次将李建强、李其贤、李春贤诉至晋江市法院。市县两级法院两个裁定书都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证据”涉违法有说谎之嫌。晋江法院竟然不顾晋江市人大常委会2次告戒,“要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办案”,硬把晋国土资信【2012】39号文件当“证据”,作出“诉争土地”不是起诉人的承包地,而是‘公租地’”不予受理的违法裁定书。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泉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13年10月15日和事隔几天2次向法院提供9份经镇、村盖公章证明是村证据复印件,中级法院却称:“上诉人尚未提供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证件或证明”。连法院都在说谎,如何“兼公执法”?如何“为民办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当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7】行他字第17号精神未取证但长期使用,原则上应当认定承包经营权归使用人”的精神。晋国土资信【2012】39号文件,充分证明起诉人及其他各户自1976年长期使用诉争土地,无可争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市县两级法院却违反了这一条。
  2013年11月15日起诉人李文远向泉州中级法院申请重审,要求撤销2013年市县2级法院2个违法错误的裁定书,指令晋江市法院依法立案开庭审理。今年4月25日起诉人将《投诉书》、省人代通知公文、3份村原始资料和其他铁证及相关资料,再次提供给承办陈灿彬法官,当天发出【2014】泉民申字第53号受理通知书。法院经8个月的“谨慎审理”,作出【2014】泉民申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称:“但李文远并未提供其享有该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权属证书,其在本案中提供的《池店大队第16队分6个作业组生产责任制计算表》… …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驳回李文远的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裁定。02年南渠拓宽3米,晋江市水利部门发给16组20户征小部分沟地补偿款与果林赔偿金,李文远承包4块领取2000元补偿款和9425元龙眼树赔偿金的事实。这两份村证据能让被占土地96年已被泉州开发区征用的谎言不攻自灭,违法占地分子在铁证面前低头认罪,而中级法院却只字不提没提供,3份村证据只讲一份承包合同书,法院又犯了“说谎之嫌症”。在这反腐倡廉大改革中,还有人胆敢“不秉公执法,不为民办案”,满口说谎,欺骗群众,这揭露了司法部门的腐败。
  起诉人几分承包地被霸占不是小事,却关系到16组20户近10新沟地经营权能否维护的大事,法院应当重视,用国法严惩违法占地分子,而不应该不受理推给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心寒。
  有关部门应遵照福建省人代会通知精神,严办“违法占地分子”维护承包经营权,否则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只能是一句空话。
  附相关资料及证据
  投诉人: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第16生产组村民
  2014年7月14日
  具 体 资 料
  第一部份 福建省人大会4次通知市县2级政府办理“违法占地”,至今未办理。
  

  

  

  

  

  


  第二部份 借口被占土地已征,推诿责任不予处理。把2011年市县2级法院都是“证据不足,不予处理”的裁定书,公然捏造为“反映人对被占土地没经营权”的“判决书”,为违法占地辩护。
  

  

  

  

  

  

  

  

  

  

  

  


  第三部份 晋江市政府信访局通知池店镇政府办理违法占地。镇村盖公章证明3份原始资料是村证据复印件(即:82年16组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02年南渠拓宽3米晋江水利部门发放征小部分沟地补偿款和果林赔偿金各1万多元)及被占土地证据照片。

  

  

  

  

  

  

  


  第四部份 2013年和2014年市县2级法院3个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证据”涉违法,有说谎之嫌。

  

  

  

  

  

  

  

  

  

  


  反 映 书
  农民立案难
  1982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把一块址在:池店村南高干渠以西与泉州开发区管辖的美泰路以东,南至原志成水泥厂工房,北至唐厝村前山涵洞口的土地(新沟地),以每年交12担公粮的统购任务承包给池店村16组经营。
  2007年10月池店村13组李建强,17组李×贤、李×贤强行砍掉16组新沟地数十棵5米高龙眼树后,霸占该地北段3.3亩建起了大工棚,早在2003年池店14组村委会副主任14组李清群侵占南段1.7亩建了加油站,中段4亩依法出租给本村民。
  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均未受理。2011年3月17日将李建强等人诉至晋江法院。立案庭称:不能集体状告,要以户起诉,并在3份村证据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由于池店村支部书记拒绝盖公章,导致市县两级法院,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注:2次申请调取村证据资料遭颜仪庭长拒绝)。
  池店16组经多次上访,池店镇政府村委会都在3份村原始资料盖公章证明是村证据复印件。7月16日申诉人再次向晋江法院起诉李建强等人,霸占承包地,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立案厅颜庭长推三托四,找借口迟迟不予立案。8月15日申诉人要向院长反映案情,颜庭长急忙表态,16日下午会答复,16日法院通知要立案,19日来立案厅办理,并要1份,晋国土资信[2012]39号文件。颜庭长看了这份晋江国土资源局39号文件就称:“有了这份新‘证据’就可以证明申诉人对诉争土地没承包经营权,法院现不立案,还要审理”。39号文件称:“被占土地是村‘承租公地’,并非承包责任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非法证据,颜庭长不但不排除非法证据,却把他作为证词,犯了知法违法的渎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当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7]行他字第17号的精神,未取证但长期使用,原则上应当认定承包经营权归使用人”的精神。39号文件充分证明了申诉人及各户自1976年长期使用诉争土地,无可争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反映人: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16生产组
  李文远

  2013年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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