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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废止七年失效的规定来管理现在的宗教问题 埇桥区的宗教干部在干什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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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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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废止七年失效的规定来管理现在的宗教问题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的宗教干部在干什么?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宗教局日前,作出对地藏庙[埇宗字(2014)4号《关于撤销地藏庙的决定》]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条文竟然是废止七年已经失效的规定。埇桥区宗教局的执政能力、执法水平又可想而知。
1、“决定”认定地藏庙违反《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即“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决定”所认定的内容并不是现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而是修订前规定的内容。“决定”适用已经废止七年的失效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明显是错误的。
2、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宗教局适用废止七年失效的规定,导致地藏庙师傅被撵走,寺庙大门被封,正常的宗教活动被停止,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在寺院外开展(烧香祈福)的严重后果,在广大信教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种违法行为与当前党的宗教政策相违背,与和谐社会相背离。
3、作为政府及执法部门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其程序违法,就一张纸,无任何行政执法程序;引用的是已经废止的、失效的规定,“决定”还另有适用法条等错误,“决定”还出现师傅的名子错误。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自己都不熟悉、不掌握,怎么引导教育信教群众,怎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偏听偏信、官僚主义造成的,其执政能力、执法水平又可想而知。几个月来的好容易平静下来的稳定局面,被宗教局直接插手寺庙的内部事务导致又一次的混乱。埇桥区宗教局和区政府的相关人员是否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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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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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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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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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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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拜读,顶起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4175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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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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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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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相wlj 2楼 2014-06-27 16:02:00
安徽人拜读,顶起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41750-1.shtml
-----------------------------
这是关寺庙门以后,佛教群众在寺院外过宗教生活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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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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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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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安 大家都来评,这局长乍样。
混球宗教局,执法真荒唐。
是非他不分,法律他不会。
一周两通告,关闭地藏庙。
注: 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宗教局作出的埇宗字(2014)4号《关于撤销地藏庙的决定》,1、程序不合法。就一张纸,无任何程序。2、把师傅的俗家名字“岺”错误地认定为“岑”。3、适用法律错误。(1),“决定”认定地藏庙违反《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即“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决定”所认定的内容并不是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且地藏庙也并不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2),“决定”认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颁发《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而该条款规定的并没有该内容,“决定”所引述的内容系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二、一周内在地藏庙张贴两张闭门通告,宗教局在没征得寺庙管理组织同意情况下,直接插手宗教内部事务,把庙门关闭,致使信众在地藏庙外烧香祈福,严重违反〈宪法〉和党的宗教政策。影响极坏。三、“六五”普法、“效能”建设应从局长做起。 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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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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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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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安 转载:
大家都来评,这局长乍样。
混球宗教局,执法真荒唐。
是非他不分,法律他不会。
一周两通告,关闭地藏庙。
注: 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宗教局作出的埇宗字(2014)4号《关于撤销地藏庙的决定》,1、程序不合法。就一张纸,无任何程序。2、把师傅的俗家名字“岺”错误地认定为“岑”。3、适用法律错误。(1),“决定”认定地藏庙违反《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即“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决定”所认定的内容并不是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且地藏庙也并不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2),“决定”认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颁发《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而该条款规定的并没有该内容,“决定”所引述的内容系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二、一周内在地藏庙张贴两张闭门通告,宗教局在没征得寺庙管理组织同意情况下,直接插手宗教内部事务,把庙门关闭,致使信众在地藏庙外烧香祈福,严重违反〈宪法〉和党的宗教政策。影响极坏。三、“六五”普法、“效能”建设应从局长做起。 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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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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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0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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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安:转载: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地藏庙。
法定代表人: ( 名字省略)寺庙负责人。
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 (名字省略) 局长。
申请事项: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埇宗字(2014)4号《关于撤销地藏庙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决定”认定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与事实不符。事实上,申请人持有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颁发,是由宿州市埇桥区地藏庙和宿州市埇桥区佛教协会筹备组向宿州市埇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由宿州市埇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审查办理的,并由该局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因此,“决定”认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明显违背事实。
其次,“决定”认定申请人宗教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情节严重”,从而作出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具体理由:(1)申请人持有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是被申请人依法审查颁发的合法证件;(2)申请人是在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之后,才在宿州市埇桥区地藏庙从事宗教活动;(3)申请人没有违反规定非法从事宗教活动。作出“决定”的“情节严重”毫无事实依据。
再次,“决定”把申请人俗家名字“岺”错误地认定为“岑”。
二、“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1,“决定”认定申请人违反《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即“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决定”所认定的内容并不是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且申请人也并不是没有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2,“决定”认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颁发《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而该条款规定的并没有该内容,“决定”所引述的内容系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作出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之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甚至没有向申请人了解情况。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给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机会,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于撤销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采取听证程序,被申请人并没有组织听证。
4,被申请人在拟作出处罚之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5,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仅告知申请人在60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复议,非法剥夺了申请人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复议的权利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此致
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地藏庙
2014 年 2 月 26 日
此件2014年3月11日上午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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