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奇冤,何时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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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9 03: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实验学校工会,2005年,桦南检察院以有人举报我在2002--2003年借调到镇司法所期间贪污为名,将我押到检察院审查,审查中办案人根本不允许我辩解,只要辩解就拳脚相加,采用诱供.骗供.逼供.威胁等手段,逼我承认贪污,多次薅我脖领子把我拽到地下室欲动刑进行威胁,首次审讯限制我人身自由32小时之多.我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办案人薅我脖领子拽到桌前,身材魁梧的书记员抓住我的右手沾印泥,强行在每一页上按上指纹.这个笔录和杨白劳的卖身契同出一辙.
   看到这您一定会说:"太夸张了吧"!不,一点没夸张,此事我可以与办案人当面对质,如有诬告,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数月后办案人把我骗到法院,案件没有公开审理,在场只有三名办案人,他们一一威胁我,并一直监视到闭庭.
   其实,我不仅分文没有贪污,而且为单位垫付三千多元至今未还.然而,在办案人的假证据面前却认定我贪污2.2万元,被判二缓三.
   我从事教育工作三十余年,是有26年党龄的的中共党员,工作一向兢兢业业,只因秉公办事,得罪某权势人的亲属,便遭到了如此的"严查".使无辜人成了罪人,真是千古奇冤啊!
   为了讨回公道,我按程序在县法院申诉,尽管证据钉棒铁牢,充分确凿,但法官根本不分青红皂白,硬是颠倒黑白,驳回申诉.我又申诉到市中级法院,去了上百次,法官推脱搪塞不予受理.我先后走遍县市省和国家各级人大,政法委及检法机关,申诉材料邮寄了无数件,却无人问津.
   2007年夏我去北京上访,被地方信访办截访遣送回桦南,称我缓刑期间越级上访扰乱社会治安,将缓刑改为实体刑,我被羁押了二年.正是"伸冤不成反遭害,秋禾早雪又落霜."我的遭遇曾多次反应到全国人大信访办,至今却杳无音信.
   我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民主法制的国家无辜的人能被定罪坐牢?这和刑诉法的任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人不受刑事追究"是背道而驰的啊!
   为什么司法人员竟敢枉法办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公然践踏法律,却安然无过?是谁在为这些害群之马撑腰?
   为什么符合刑诉法204条规定应当重审的案件,法官就可以抵制立案,审判监督法条形同虚设,这和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是完全抵触的.
   为什么全国人大不能履行监督职责?对司法腐败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呢?让冤民呼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
   尽管证据确凿充分,但是申诉五年竟无一个部门过问此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是空话吗?司法公正又体现在哪里?
   和谐社会的宗旨包括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争议.我国人权事业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可是我哪里有申诉权啊?我还有人权吗?冤案何时才能得以昭雪啊?
   我热切地希望有正义感的法界人士和记者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我指点迷津,我该怎样才能讨回公道?衷心地感谢您们!
   我的联系方式电话13212849296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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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9 03: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检举控告信
  尊敬的纪委领导:您们好!
  我是辽宁省大连人,现是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山禄国际大蒜交易市场的创始人,股东万禄盛。
  我要实名检举控告的是济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执法民警王海鹏与以诈骗手段骗取山禄公司股份的法人隋鸿锦。检举控告如下:
  1.在2012年8月3日我被抓当日王海鹏非法扣押了我的包及包内能够证明我清白无罪的证据,收条,欠条,手机两部及人民币一万余元,还有我档案袋中隋鸿锦犯罪经过及证据的原件。以上的这些物品相关资料在遭到王海鹏打击报复于我被抓时,我就多次要求其返回给我,并出具这些至关重要的物品,扣押清单。但在其清楚这些物品资料的重要性后,拒绝了我合法的要求。其拒绝的理由是这些材料物品都要上交至检察院法院的。事到如今,这些能够直接证明我无罪与清白的重要铁证却并没有在检察院法院的庭审中出现。
  在我两年中的无数次追要下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被执法人员王海鹏在隋鸿锦的行贿下私自销毁了,钱被贪污了,王海鹏违反了职业道德,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至使了这起惊天冤案的发生。王海鹏扣押的这些物品,材料有鲍哈生,朱昆海,王崇在场作证。我也曾与检察官做过了笔录。关于王海鹏的违法办案向市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却以无果告终。隋鸿锦的犯罪同时也让家人控告到金乡县公安局经侦队,也立案侦查,并且已查实,但现在还未做任何处理,都快两年了为什么不处理呢?王海鹏假公济私,知法犯法与行贿他的重大犯罪份子隋鸿锦狼狈为奸,栽赃陷害以杀人灭口的手段致使我蒙受了天大的冤屈,被极度不负责任把法律当儿戏的法官马瑞平重判11年。这11年是在见证,执法在违法,执法不公,法身不正的那刻。
  2.在被王海鹏抓时,其出示的字迹鉴定书是他伪造的。
  3.在被王海鹏栽赃陷害入狱后,再一次提审我时其又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收条扫描件(与原件极其相似,可以以假乱真)诱供于我,以上两点均被我当场识破,他也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承认了,其均是利用了这两份假的证据将我批捕。但在庭审中这两份虚假的证据却在也没有出现过。
  以上所说句句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最后我强烈要求知法犯法办案的人民败类王海鹏返还其扣押销毁的我所有物品,相关材料让其还原事实的真相,让法律还我清白,严惩违法办案的王海鹏与罪大恶极的犯罪份子隋鸿锦。
  告请中央纪委省纪委为人民讨回公道,法办贪官污吏。有了这些物品材料就不会有今日这不公正的判决,这绝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纯是一起阴谋下的杀人灭口案!!!
  举报控告人:万禄盛
  于金乡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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