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进抵税问题,财税高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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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8 2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系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份购进“江淮瑞鹰”牌吉普车,供生产物流使用,客货两用。机动车销售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无税控码,是因为开票系统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软件未升级。票面体现增值税率及税额,但是我公司不能抵扣税金。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购进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可抵税金。后咨询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其说法为:只有大货车、卡车可抵税。不同意该机动车销售公司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该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销售皮卡、货车等属增值税范围的车辆。问题:1、只有大货车、卡车可以抵扣增值税??? 我公司购进的该吉普车是否能够抵税??2、国家税务总局2008发117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该税务机关是否在搞名堂?我公司如何应对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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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8 2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规定购入除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外的其他车辆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才可抵扣进项税。吉普车是要征消费税的所以不能抵扣进项哈。货车、卡车、皮卡车等不征消费税固可抵扣。2、销货方即销售吉普车也销售有货车的是可以使用税控机动车开票系统的。但就算他开给你的是税控版机动车发票,因为本身吉普车是不能抵的所以你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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