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为何要辞职再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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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0-12-9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公司是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才给我们签劳动合同,第一次签1年,到期续签了2年,现在合同即将到期,要再续签,可是公司竟然要我先写辞职(12月),再填份入职表(1月),不明白公司这种做法的原因是什么,问了很多朋友也无人能告知,希望在此能得到一些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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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9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这样一个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合同。这种合同有许多好处,比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再比如,如果单位要裁员,那么要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等等。所以,我觉得你们公司这样做,你们就很难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也许是不愿与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愿给你们提供更多的优惠。这只是我个人的猜测,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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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9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应签那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企业的这种做法就是减少续订合同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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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9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法律规定从08年后如单位已与员工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再签时,就应与员工签不定期劳动合同。如员工已辞职,工龄重新算,也不用签不定期劳动合同,最重要可以不用算工龄,不用担心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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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9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已被劳动部明令禁止,可以保留证据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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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9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公司这招比较龌龊,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界定。连续签定两次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高招”,实际上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与社会实情不符。这样的情况,你必须和公司协商一致或者另外附加一份协议,保障你的利益,包括年资,各项保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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